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潼南器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06-0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潼南,户籍地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号**幢**单元**,现住潼南区**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上和镇**农贸市场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某某用扫把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后又用脚踢王某某,致被害人王某某小肠破裂,经鉴定王某某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张某某报警,民警赶往案发现场,在案发地附近农贸市场门口,陈某某主动表面身份,后与民警一同去至案发现场,2016年10月3日民警电话通知其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6年11月5日陈某某赔偿王某某人民币34000元,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协议书;
  1. 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在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兴辉   
2017年4月2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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