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作为决定公民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决定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看似风光无限的背后,法官仍然躲不过各种犯罪风险,稍不注意,越过雷池,就会深陷囹圄。笔者根据各种报道以及大量的相关裁判文书,悉心整理出法官执业的十种犯罪风险类型。
1、关键词:虚假诉讼、循私情私利,枉法裁判,滥用职权案罪
举例:袁刚在任北湖区人民法院城前岭开发区人民法庭庭长期间,于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利用职务之便,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滥用职权,伙同他人违法办理虚假诉讼案件,导致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转移过户房屋30户,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1885432.18元,袁负直接责任。2015年9月16日袁刚因滥用职权罪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关键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举例:2009年5月1日,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发生两人死亡的矿难事故。伊川县法院在办理该矿法定代表人王国政重大责任事故案中,该法院院长张国庆等人收受王国政的贿赂后,对王国政进行了从轻判决。但法院并没将判决书和监管通知书按规定送给警方,而是将这些司法文书直接交给了王国政本人。王国政拿到上述司法文书后,也没向警方移交,直接到煤矿继续担任煤矿矿主,最终导致2010年伊川“3•31”矿难,产生一起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并引起瓦斯涌出井口发生爆炸和燃烧,造成44人遇难、4人失踪、2人受伤。
此次矿难不仅牵出了黑心煤老板,也让洛阳伊川法院集体沦陷。该院院长、副院长、民庭庭长、刑庭庭长、服务中心主任等多名法院干警先后涉嫌犯罪被批捕。 2010年7月19日至27日,伊川县法院院长张国庆,该法院党组成员、刑庭庭长董振亭,案件承办人张占伟分别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现已认定,张国庆先后三次收受王国政的贿赂。而王国政被抓后,伊川法院副院长兼政治处主任李庆伟、民一庭庭长张锁乾、刑庭内勤、服务中心主任等4人因涉嫌犯罪被抓,还有两人在逃。
3、关键词;强制执行、未生效调解书、司法拘留、滥用职权罪
举例: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汤增国、冯志礼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中,在当事人没有签字确认的前提下制作调解协议及调解书,并将调解书未依法向全部当事人送达,在一方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时,被告人冯志礼违法在调解协议和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了“王海燕”,被告人汤增国作为案件的独任审判员、庭长,默许了这一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二人明知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而强制执行,对王海燕实施司法拘留,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原审被告人滥用职权,对王海燕实施违法拘留,导致案件当事人王红学服毒自杀,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红学是在知道其女王海燕被法庭拘留后赶到法庭问询,当他确认王海燕被抓走后才服毒,并将农药玻璃瓶打碎在办公室,除此之外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服毒自杀是因为其他原因;原审被告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以“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由,违法拘留王海燕,这是原审被告人明知在侵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致使王海燕被非法拘留这一现象引起王红学服毒自杀另一事件的发生,并因此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既有前因,也有后果,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原审被告人滥用职权,造成一人被非法拘留、一人服毒自杀的严重后果,致使公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上,两名原审被告人滥用职权行为互为条件,彼此联系。判决原审被告人汤增国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原审被告人冯志礼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关键词:包庇纵容、黑社会保护伞、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举例: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9年,张弢在担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02万余元。此外,自2005年起,张弢明知岳宁(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已判刑)经营的“白宫”夜总会等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组织,仍长期到“白宫”夜总会娱乐、赌博并入股经营,又通过岳宁对外发放高利贷,纵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张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弢受贿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张弢身为负有查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还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亦应依法惩处。
2011年1月26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张弢受贿、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认定张弢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关键词:暴力犯罪、故意杀人、上访户、事情败漏
举例:法院审理查明,潘华山于2008年5月担任省高级法院审理的由钱朝魁任法定代表人的安徽省肥东县东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州市南浔镇北客运服务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审判长。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潘华山多次违纪私下接触钱朝魁。期间钱朝魁许诺,如申诉成功,将按30万元申诉标的的10%给予好处费。2009年12月,因该申请再审案件仍无结果,钱朝魁来杭州找潘华山,扬言要予以告发。2010年1月8日,钱朝魁如约来杭州与潘华山见面。潘华山将钱朝魁带至位于杭州市政苑小区的自己家中,采用石块猛击、扼颈等方法致钱朝魁当场死亡。之后,潘华山将钱朝魁尸体肢解,并将尸块弃于杭州至安徽高速公路两侧的河流、山地之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华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潘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于2010年11月25日被执行死刑。
6、关键词:案件审理、干部提拔任用、工程招投标、全家获刑、公检法齐全
举例:法院查明,罗安荣利用担任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审理、干部提拔任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唐中梅、罗贝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万余元,其中罗安荣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万余元,与唐中梅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万余元,与罗贝尔共同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万元。此外,罗安荣还有101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罗安荣的落马,还将身为衡阳市公安局法制办副主任的妻子,以及在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工作的儿子一起牵扯进去。罗安荣的妻子因共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罗安荣的儿子也因共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7、关键词:刑事犯罪案件、收受被告人好处,变更罪名、建议不起诉、宣告无罪
举例:2008年6月30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某、孙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胡笋、徐沨、于磊遂商议委托时任市南法院法警大队大队长的张波联系时任市南法院刑庭庭长的张某甲(另案处理)对该案给予关照。胡笋、于磊共凑人民币5万元,由徐沨将该款送至张波处,转托张波找张某甲对“胡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给予关照。该案经开庭审理后,于2008年8月21日提交市南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决议为:该案证据不足,建议检察院撤回公诉。2009年5月5日,市南检察院以青南检刑诉(2009)131号起诉书指控胡某、孙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二次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诉。张某甲因工作关系调到市南区政法委任副书记,该案由时任市南法院刑庭审判员的被告人孙某继续审理。后孙某于2009年6月18日将该案第二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决议为: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孙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此后,孙某并未执行上述审委会决议,而坚持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于同年6月22日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2010年8月1日,市南检察院以青南检刑诉(2010)277号起诉书指控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次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诉。后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仍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于2010年9月23日将该案第三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决议为:该案宜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报。2010年12月16日,因市中级法院始终未听汇报,该案第四次提交市南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决议为: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孙某填写了(2010)南刑初字第335号逮捕决定书,经分管院长审批后送达了相关公安机关。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奥帆中心治安派出所为执行该逮捕决定,自2010年12月22日起对胡某进行抓捕但未找到胡某,市南法院遂于2011年1月25日以“因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胡某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为由裁定对该案中止审理。后市南公安分局奥帆中心治安派出所于2012年3月11日将胡某列为网上逃犯,胡某于2012年3月20日被抓获。被告人孙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不执行审委会决议,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滥用职权罪。
8、关键词:严重不负责任、罪犯托管、玩忽职守罪
举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被批准逮捕后因患“恶性淋巴瘤”在侦查期间于2011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时,作为该案承办人被告人李某,既未组织合议庭研究是否应将该犯予以收押,也未重新换保,而由李某某父亲出具保证书后继续取保候审。2011年7月25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人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同案犯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同案犯牛某某管制两年。2011年8月14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8月23日,华县看守所所长王某甲到渭南市中院刑庭取同案在押犯田某某等人的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被告人李某将不在押罪犯李某某的执行通知书一并向王某甲交付执行。王某甲虽填写了李某某的执行回执,但在下方注明:“因李某某现取保候审未入所,等病情鉴定后报中院判处暂予监外执行时再实际执行刑罚”。2011年9月初,王某甲向被告人李某报送了李某某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手续。李某审查后提出缺少监狱的拒收证明,王某甲又到华山监狱通过个人关系,办理了华山监狱对李某某的拒收单后交给了被告人李某。此后,被告人李某既未召集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也未向本庭庭长、主管院长汇报,更未向公安机关交付执行,而是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材料置于其办公桌内一直未予办理,导致具有严重暴力倾向和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李某某在判决刑罚后长期脱管,自由出入于社会公共场所继续危害社会,并于2012年6月14日因琐事组织他人将一高姓的被害人当场砍死。
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在其所承办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未将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导致该犯长期脱管,再次犯罪,并发生致死一人的后果,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9、关键词:执行案件、违规竞拍、徇私舞弊
举例: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项金根在担任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期间,在承办执行案件过程中,故意违法执行,伙同贾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违规竞拍自己所承办案件的拍卖标的、违法出具执行裁定书等方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240000余元,并导致相关当事人多次信访,在天涯论坛等知名网站发帖,形成网络舆情,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项金根在担任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审判员、副庭长期间,利用其承办相关执行案件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彭某、贾某甲等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575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被告人项金根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伙同他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法执行,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00余元,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决被告人项金根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0、关键词:民事判决,超越权限、撤诉申请、滥用职权罪
举例:被告人裴魁武在担任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期间,利用负责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裴魁武在担任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期间,于2004年4月27日受理原告杨某丙诉被告济南某酒店借款纠纷一案。杨某丙的诉讼代理人为陈某某、侯某某,其中陈某某为特别授权,侯某某没有具体写明代理权限。裴魁武开庭审理后,让侯某某超越代理权限以原告杨某丙的名义写了撤诉申请,后在未进行开庭,且原告、被告及诉讼代理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伪造同意撤诉的口头裁定笔录,将该案按撤诉处理,于2004年6月30日将案件报结。双方当事人均未真实签字。被告人裴魁武身为国家审判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伪造法律手续,造成当事人的诉权长时间未得到实现,严重破坏了审判秩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关键词:虚假诉讼、循私情私利,枉法裁判,滥用职权案罪
举例:袁刚在任北湖区人民法院城前岭开发区人民法庭庭长期间,于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利用职务之便,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滥用职权,伙同他人违法办理虚假诉讼案件,导致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转移过户房屋30户,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1885432.18元,袁负直接责任。2015年9月16日袁刚因滥用职权罪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关键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举例:2009年5月1日,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发生两人死亡的矿难事故。伊川县法院在办理该矿法定代表人王国政重大责任事故案中,该法院院长张国庆等人收受王国政的贿赂后,对王国政进行了从轻判决。但法院并没将判决书和监管通知书按规定送给警方,而是将这些司法文书直接交给了王国政本人。王国政拿到上述司法文书后,也没向警方移交,直接到煤矿继续担任煤矿矿主,最终导致2010年伊川“3•31”矿难,产生一起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并引起瓦斯涌出井口发生爆炸和燃烧,造成44人遇难、4人失踪、2人受伤。
此次矿难不仅牵出了黑心煤老板,也让洛阳伊川法院集体沦陷。该院院长、副院长、民庭庭长、刑庭庭长、服务中心主任等多名法院干警先后涉嫌犯罪被批捕。 2010年7月19日至27日,伊川县法院院长张国庆,该法院党组成员、刑庭庭长董振亭,案件承办人张占伟分别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现已认定,张国庆先后三次收受王国政的贿赂。而王国政被抓后,伊川法院副院长兼政治处主任李庆伟、民一庭庭长张锁乾、刑庭内勤、服务中心主任等4人因涉嫌犯罪被抓,还有两人在逃。
3、关键词;强制执行、未生效调解书、司法拘留、滥用职权罪
举例: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汤增国、冯志礼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中,在当事人没有签字确认的前提下制作调解协议及调解书,并将调解书未依法向全部当事人送达,在一方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时,被告人冯志礼违法在调解协议和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了“王海燕”,被告人汤增国作为案件的独任审判员、庭长,默许了这一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二人明知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而强制执行,对王海燕实施司法拘留,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原审被告人滥用职权,对王海燕实施违法拘留,导致案件当事人王红学服毒自杀,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红学是在知道其女王海燕被法庭拘留后赶到法庭问询,当他确认王海燕被抓走后才服毒,并将农药玻璃瓶打碎在办公室,除此之外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服毒自杀是因为其他原因;原审被告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以“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由,违法拘留王海燕,这是原审被告人明知在侵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致使王海燕被非法拘留这一现象引起王红学服毒自杀另一事件的发生,并因此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既有前因,也有后果,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原审被告人滥用职权,造成一人被非法拘留、一人服毒自杀的严重后果,致使公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上,两名原审被告人滥用职权行为互为条件,彼此联系。判决原审被告人汤增国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原审被告人冯志礼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关键词:包庇纵容、黑社会保护伞、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举例: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9年,张弢在担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02万余元。此外,自2005年起,张弢明知岳宁(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已判刑)经营的“白宫”夜总会等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组织,仍长期到“白宫”夜总会娱乐、赌博并入股经营,又通过岳宁对外发放高利贷,纵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张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弢受贿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张弢身为负有查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还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亦应依法惩处。
2011年1月26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张弢受贿、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认定张弢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关键词:暴力犯罪、故意杀人、上访户、事情败漏
举例:法院审理查明,潘华山于2008年5月担任省高级法院审理的由钱朝魁任法定代表人的安徽省肥东县东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州市南浔镇北客运服务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审判长。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潘华山多次违纪私下接触钱朝魁。期间钱朝魁许诺,如申诉成功,将按30万元申诉标的的10%给予好处费。2009年12月,因该申请再审案件仍无结果,钱朝魁来杭州找潘华山,扬言要予以告发。2010年1月8日,钱朝魁如约来杭州与潘华山见面。潘华山将钱朝魁带至位于杭州市政苑小区的自己家中,采用石块猛击、扼颈等方法致钱朝魁当场死亡。之后,潘华山将钱朝魁尸体肢解,并将尸块弃于杭州至安徽高速公路两侧的河流、山地之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华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潘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于2010年11月25日被执行死刑。
6、关键词:案件审理、干部提拔任用、工程招投标、全家获刑、公检法齐全
举例:法院查明,罗安荣利用担任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审理、干部提拔任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唐中梅、罗贝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万余元,其中罗安荣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万余元,与唐中梅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万余元,与罗贝尔共同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万元。此外,罗安荣还有101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罗安荣的落马,还将身为衡阳市公安局法制办副主任的妻子,以及在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工作的儿子一起牵扯进去。罗安荣的妻子因共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罗安荣的儿子也因共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7、关键词:刑事犯罪案件、收受被告人好处,变更罪名、建议不起诉、宣告无罪
举例:2008年6月30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某、孙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胡笋、徐沨、于磊遂商议委托时任市南法院法警大队大队长的张波联系时任市南法院刑庭庭长的张某甲(另案处理)对该案给予关照。胡笋、于磊共凑人民币5万元,由徐沨将该款送至张波处,转托张波找张某甲对“胡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给予关照。该案经开庭审理后,于2008年8月21日提交市南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决议为:该案证据不足,建议检察院撤回公诉。2009年5月5日,市南检察院以青南检刑诉(2009)131号起诉书指控胡某、孙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二次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诉。张某甲因工作关系调到市南区政法委任副书记,该案由时任市南法院刑庭审判员的被告人孙某继续审理。后孙某于2009年6月18日将该案第二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决议为: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孙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此后,孙某并未执行上述审委会决议,而坚持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于同年6月22日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2010年8月1日,市南检察院以青南检刑诉(2010)277号起诉书指控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次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诉。后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仍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于2010年9月23日将该案第三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决议为:该案宜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报。2010年12月16日,因市中级法院始终未听汇报,该案第四次提交市南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决议为: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孙某填写了(2010)南刑初字第335号逮捕决定书,经分管院长审批后送达了相关公安机关。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奥帆中心治安派出所为执行该逮捕决定,自2010年12月22日起对胡某进行抓捕但未找到胡某,市南法院遂于2011年1月25日以“因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胡某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为由裁定对该案中止审理。后市南公安分局奥帆中心治安派出所于2012年3月11日将胡某列为网上逃犯,胡某于2012年3月20日被抓获。被告人孙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不执行审委会决议,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滥用职权罪。
8、关键词:严重不负责任、罪犯托管、玩忽职守罪
举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被批准逮捕后因患“恶性淋巴瘤”在侦查期间于2011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时,作为该案承办人被告人李某,既未组织合议庭研究是否应将该犯予以收押,也未重新换保,而由李某某父亲出具保证书后继续取保候审。2011年7月25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人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同案犯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同案犯牛某某管制两年。2011年8月14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8月23日,华县看守所所长王某甲到渭南市中院刑庭取同案在押犯田某某等人的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被告人李某将不在押罪犯李某某的执行通知书一并向王某甲交付执行。王某甲虽填写了李某某的执行回执,但在下方注明:“因李某某现取保候审未入所,等病情鉴定后报中院判处暂予监外执行时再实际执行刑罚”。2011年9月初,王某甲向被告人李某报送了李某某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手续。李某审查后提出缺少监狱的拒收证明,王某甲又到华山监狱通过个人关系,办理了华山监狱对李某某的拒收单后交给了被告人李某。此后,被告人李某既未召集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也未向本庭庭长、主管院长汇报,更未向公安机关交付执行,而是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材料置于其办公桌内一直未予办理,导致具有严重暴力倾向和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李某某在判决刑罚后长期脱管,自由出入于社会公共场所继续危害社会,并于2012年6月14日因琐事组织他人将一高姓的被害人当场砍死。
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在其所承办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未将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导致该犯长期脱管,再次犯罪,并发生致死一人的后果,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9、关键词:执行案件、违规竞拍、徇私舞弊
举例: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项金根在担任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期间,在承办执行案件过程中,故意违法执行,伙同贾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违规竞拍自己所承办案件的拍卖标的、违法出具执行裁定书等方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240000余元,并导致相关当事人多次信访,在天涯论坛等知名网站发帖,形成网络舆情,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项金根在担任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审判员、副庭长期间,利用其承办相关执行案件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彭某、贾某甲等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575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被告人项金根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伙同他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法执行,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00余元,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决被告人项金根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0、关键词:民事判决,超越权限、撤诉申请、滥用职权罪
举例:被告人裴魁武在担任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期间,利用负责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裴魁武在担任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期间,于2004年4月27日受理原告杨某丙诉被告济南某酒店借款纠纷一案。杨某丙的诉讼代理人为陈某某、侯某某,其中陈某某为特别授权,侯某某没有具体写明代理权限。裴魁武开庭审理后,让侯某某超越代理权限以原告杨某丙的名义写了撤诉申请,后在未进行开庭,且原告、被告及诉讼代理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伪造同意撤诉的口头裁定笔录,将该案按撤诉处理,于2004年6月30日将案件报结。双方当事人均未真实签字。被告人裴魁武身为国家审判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伪造法律手续,造成当事人的诉权长时间未得到实现,严重破坏了审判秩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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