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祁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4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6年11月2日、2017年1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2016年12月2日、2017年2月17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6年10月18日、2017年1月2日、3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祁某某与宋某某因合伙建房产生民事纠纷,后宋某某将祁某某起诉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8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祁某某退还宋某某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并赔偿宋某某地勘费及违约损失人民币181万元,连同涉案费用共计人民币205.402万元。后祁某某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7月8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宋某某申请执行一案,并向祁某某送达相应文书,后执行局工作人员与祁某某谈话,要求其履行判决。2015年9月、11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分别查封祁某某尚未办理产权手续的**大厦**楼整层商铺、**楼整层住房,后祁某某仍未履行判决。2016年3月,祁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先后收到曾某某支付的房款及还款共计人民币70万元;2016年4月,祁某某将法院查封的**大厦**号房屋卖给陶某某,并收到陶某某支付的部分房款人民币23万余元。被告人祁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先后将钱转至他人账户或取现,挪作他用,并未用于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祁某某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同年9月27日,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主持下,祁某某与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受理决定、执行情况说明、调查笔录、收条、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曾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娜
2017年3月2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祁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4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6年11月2日、2017年1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2016年12月2日、2017年2月17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6年10月18日、2017年1月2日、3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祁某某与宋某某因合伙建房产生民事纠纷,后宋某某将祁某某起诉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8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祁某某退还宋某某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并赔偿宋某某地勘费及违约损失人民币181万元,连同涉案费用共计人民币205.402万元。后祁某某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7月8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宋某某申请执行一案,并向祁某某送达相应文书,后执行局工作人员与祁某某谈话,要求其履行判决。2015年9月、11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分别查封祁某某尚未办理产权手续的**大厦**楼整层商铺、**楼整层住房,后祁某某仍未履行判决。2016年3月,祁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先后收到曾某某支付的房款及还款共计人民币70万元;2016年4月,祁某某将法院查封的**大厦**号房屋卖给陶某某,并收到陶某某支付的部分房款人民币23万余元。被告人祁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先后将钱转至他人账户或取现,挪作他用,并未用于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祁某某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同年9月27日,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主持下,祁某某与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受理决定、执行情况说明、调查笔录、收条、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曾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娜
2017年3月2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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