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017-04-1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江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院**栋**单元**号楼上自建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江某甲窜至重庆市綦江城区的新村路、香江丰源小区、綦城雅筑小区、普惠尚城名都小区、山予城小区、千山美林小区、银海新城小区,采取翻窗入户手段作案十八起,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江某甲窜至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号白某某家,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盗窃白某某家中人民币2200元及医保卡、银行卡、身份证等物。
2.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江某甲窜至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尧某某家,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盗窃尧某某家中黄金项链2条、黄金手链1条、白金项链1条。
3.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江某甲窜至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江某乙家,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盗窃江某乙家中人民币1000元及黄金戒指1个。
4.2015年1月4日,被告人江某甲窜至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谭某某家,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盗窃谭某某家中人民币3400元及小米平板电脑一部。
5.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江某甲窜至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张某甲家,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盗窃张某甲家中黄金项链1条、黄金吊坠1个。
6.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江某甲窜至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杨某某家,采取翻窗入户手段,盗窃杨某某家中的人民币7500元。
7.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江某甲窜至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张某乙家,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盗窃张某乙家中黄金项链1条。
8.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江某甲窜至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周某某家,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盗窃周某某家中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个、黄金耳环1对、人民币400元及银行卡等物。
9.2015年6月14日,被告人江某甲窜至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欧某某家,采取翻窗入户方式,盗窃欧某某家中黄金项链1条、黄金吊坠1个、黄金戒指1个以及人民币500元。
10.2015年9月2日,被告人江某甲窜至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陈某某家,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盗窃陈某某家中人民币400元。
11.2015年9月7日,被告人江某甲窜至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小区**号**栋**号张某丙家,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盗窃张某丙家中的人民币1000余元。
12.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江某甲窜至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张某丁家,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盗窃张某丁家中人民币3000元。
13.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江某甲窜至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霍某某家中,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盗窃霍某某家中黄金手链3条,黄金项链1条,银手镯1个,人民币320余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销赃后获款2000余元。
14.2016年8月5日,被告人江某甲窜至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范某某家,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盗窃范某某家中人民币2000元。
15.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江某甲窜至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袁某某家中,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盗窃袁某某家中金项链1条、铂金手链1条、黄金戒指1个,销赃获款2000余元。
16.2016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江某甲窜至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黄某某家,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盗窃黄某某家中人民币26000元左右。
17.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江某甲窜至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甘某某家,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盗窃甘某某家黄金项链1条、人民币600余元,销赃获款7、800元。
18.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江某甲窜至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刘某某家,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盗窃刘某某家银项链2条、玉坠子1个、铂金坠子1个等物。
被告人江某甲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已将被告人江某甲盗窃的白某某的医保卡、霍某某的3张银行卡、2个存折、缴费查询卡1张、身份证1张发还给事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某甲盗窃的身份证、黄金项链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江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白某某、尧某某、江某乙、谭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重庆市綦江区公安物证鉴定所《手印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芳   
检察员:熊吉梅   
2017年2月2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李某某涉嫌故意伤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高某某、蒋某某等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