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熊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幢**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1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熊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幢**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1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幢**单元**号的家中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吸毒工具,容留段某甲、段某乙、吴某某三人采取烘烤的方式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封存、称重记录等书证;
2.证人段某甲、段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忠
2017年1月9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三次 ,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提起公诉
- · 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 · 杨某某、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 · 朱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