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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内江市**区**道**号**幢**单元**楼**号。2008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余某在郫县**镇**酒店内,将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衡某,被当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胡岭
2017年3月8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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