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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鼓场街道**路27-1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1月3日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5日22时许,金沙县公安局茶园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家住金沙县鼓场街道**路*号的被告人喻某某在贩卖毒品冰毒。当日23时许,喻某某在金沙县**街道贡茶古镇广场与毒品买家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被金沙县公安局茶园派出所侦查员当场抓获,缴获毒品买家从喻某某处购买的毒品冰毒疑似物零包一个,从喻某某身上搜出贩毒所得毒资200元。经称重净重为0.53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沙县公安局抓获经过等书证; 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为0.5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 某
代理检察员:兰某某
2017年1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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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鼓场街道**路27-1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1月3日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5日22时许,金沙县公安局茶园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家住金沙县鼓场街道**路*号的被告人喻某某在贩卖毒品冰毒。当日23时许,喻某某在金沙县**街道贡茶古镇广场与毒品买家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被金沙县公安局茶园派出所侦查员当场抓获,缴获毒品买家从喻某某处购买的毒品冰毒疑似物零包一个,从喻某某身上搜出贩毒所得毒资200元。经称重净重为0.53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沙县公安局抓获经过等书证; 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为0.5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 某
代理检察员:兰某某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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