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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方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2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6月16日移送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兴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甲因怀疑其妻宋福琴与段宗宝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直想着要“收拾”段宗宝。2014年4月11日上午,方某甲从其工友朱某某处打听到段宗宝在兴平市西吴镇上官道砖厂的消息,后购买了一把菜刀和油石(磨刀石),10时许,被告人方某甲来到兴平市西吴镇上官道砖厂,先将菜刀用油石磨了,之后,**两名**,**厂**所住工棚处找到段宗宝住宿的房间。敲第一下门后,段宗宝问是谁,方某甲未吭声,接着,方某甲敲第二下门,段宗宝起来开门,待段宗宝刚把房子门打开,方某甲趁其不备,直接用菜刀在段宗宝脸上砍了一下,段宗宝顺势往后退,紧接着,方某甲又用菜刀在段宗宝头、面部连砍了数下,段宗宝被砍倒在地,此时,方某甲所拿的菜刀掉在了地上。这时,方某甲见段宗宝还在动弹,随手又拿起段宗宝房间案板上的菜刀,在段宗宝头部砍了几下,还拿起地上的砖块在段宗宝头部砸了几下,直至段宗宝死亡,方某甲用被子将段宗宝盖住,随后离开。经法医初步分析:段宗宝系重度颅脑损伤引发脑疝死亡,创伤及大出血加速其死亡进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两把;2.书证:户籍证明、门诊病历、受案、立案相关法律文书;3.证人夏某某、阮某某、段某某、朱某某、吴某甲、付某某、吴某乙、杨某某、方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7.讯问被告人方某甲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因怀疑被害人段宗宝与其妻有婚外情,为报复,事先购买作案工具,有预谋的杀害被害人段宗宝,至段宗宝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宏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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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方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2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6月16日移送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兴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甲因怀疑其妻宋福琴与段宗宝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直想着要“收拾”段宗宝。2014年4月11日上午,方某甲从其工友朱某某处打听到段宗宝在兴平市西吴镇上官道砖厂的消息,后购买了一把菜刀和油石(磨刀石),10时许,被告人方某甲来到兴平市西吴镇上官道砖厂,先将菜刀用油石磨了,之后,**两名**,**厂**所住工棚处找到段宗宝住宿的房间。敲第一下门后,段宗宝问是谁,方某甲未吭声,接着,方某甲敲第二下门,段宗宝起来开门,待段宗宝刚把房子门打开,方某甲趁其不备,直接用菜刀在段宗宝脸上砍了一下,段宗宝顺势往后退,紧接着,方某甲又用菜刀在段宗宝头、面部连砍了数下,段宗宝被砍倒在地,此时,方某甲所拿的菜刀掉在了地上。这时,方某甲见段宗宝还在动弹,随手又拿起段宗宝房间案板上的菜刀,在段宗宝头部砍了几下,还拿起地上的砖块在段宗宝头部砸了几下,直至段宗宝死亡,方某甲用被子将段宗宝盖住,随后离开。经法医初步分析:段宗宝系重度颅脑损伤引发脑疝死亡,创伤及大出血加速其死亡进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两把;2.书证:户籍证明、门诊病历、受案、立案相关法律文书;3.证人夏某某、阮某某、段某某、朱某某、吴某甲、付某某、吴某乙、杨某某、方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7.讯问被告人方某甲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因怀疑被害人段宗宝与其妻有婚外情,为报复,事先购买作案工具,有预谋的杀害被害人段宗宝,至段宗宝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宏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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