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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滨河西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12月1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0日被荣昌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滨河西路**号的家中,先后五次容留吕某某、杨某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2016 年9 月中旬左右的一天,姜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吕某某、杨某某吸食冰毒。
2016 年10 月13 日,姜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杨某某、吕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2016 年10 月14 日,姜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吕某某、杨某某吸食冰毒。
2016 年10 月16 日,姜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杨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2016 年10 月17 日,姜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杨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2016年10月18日14时许,姜某某、吕某某等人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尿检,姜某某等人均呈阳性。到案后,姜某某主动交代了其容留吕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吕某某、杨某某、姜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查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芮静
2017年2月1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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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滨河西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12月1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0日被荣昌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滨河西路**号的家中,先后五次容留吕某某、杨某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2016 年9 月中旬左右的一天,姜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吕某某、杨某某吸食冰毒。
2016 年10 月13 日,姜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杨某某、吕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2016 年10 月14 日,姜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吕某某、杨某某吸食冰毒。
2016 年10 月16 日,姜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杨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2016 年10 月17 日,姜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杨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2016年10月18日14时许,姜某某、吕某某等人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尿检,姜某某等人均呈阳性。到案后,姜某某主动交代了其容留吕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吕某某、杨某某、姜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查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芮静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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