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镇**街**号。2013年12月1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5日23时许,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新世纪花园**单元**房屋将被告人唐某某、秦某某等人抓获,并从秦某某的外套右侧内口袋里查获唐某某委托其转交给他人的外用黑色布袋、中间用蓝色拉锁口袋、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一包,净重47.76克;民警还从唐某某居住的卧室床头柜内查获一小包唐某某的疑似冰毒,净重0.13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查获的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毒品照片;
2. 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3. 证人秦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毒品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47.8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丽
2017年2月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镇**街**号。2013年12月1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5日23时许,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新世纪花园**单元**房屋将被告人唐某某、秦某某等人抓获,并从秦某某的外套右侧内口袋里查获唐某某委托其转交给他人的外用黑色布袋、中间用蓝色拉锁口袋、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一包,净重47.76克;民警还从唐某某居住的卧室床头柜内查获一小包唐某某的疑似冰毒,净重0.13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查获的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毒品照片;
2. 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3. 证人秦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毒品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47.8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丽
2017年2月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三次 ,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提起公诉
- · 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 · 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动到案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重庆刑事律师网
- · 杨某某、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