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6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天古阁网吧”趁被害人邱某某熟睡之机,将邱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vivoX3L手机盗走,后胡某某以100元价格卖给金某某。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88元。
2016年12月30日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光年网吧”趁被害人肖某某熟睡之机,将肖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vivoX9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95元。
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天古阁网吧”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手机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户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手物品交易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邱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意见书;
7.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及指认照片;
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娜
2017年2月20日
来源:重庆市检察院人民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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