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00248号
公诉机关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宁国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1日被宁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2日经宁国市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并逮捕,同年9月23日由宁国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5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判买了“洪家对面洼”山场和“彭家后”山场的林木。在仅办理了立木蓄积为12.2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上述山场内的林木进行采伐。案发后,经鉴定,上述两处山场被采伐林木蓄积共计54.48立方米,合计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42.28立方米。为此,公诉机关请求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坦白、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请依法判处的法律适用意见。
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也无其他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4、5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先后以人民币7000元和9000元的价格判买了宁国市宁墩镇南阳村盘坑坞组叶某某户“洪家对面洼”山场和纽乐坞桃园组黄某某户“彭家后”山场的林木。在仅办理了立木蓄积为12.2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马某某即雇请砍工将其所判买山场内的林木进行采伐,并予以出售。案发后,经鉴定,上述两处山场被采伐林木蓄积共计54.48立方米,合计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42.28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接宁国市公安局宁墩森林派出所电话通知后,自行到该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退赃款201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户籍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过磅单、山林权所有证、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业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侯小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龙 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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