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05-2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群钧,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徐城镇育才南某巷某号。系被害人金某博的父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英,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徐城镇育才南某巷某号。系被害人金某博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麦浪,徐闻县法律援助处律师。

原审被告人黄康发,绰号“三恋”,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闻县徐城镇朝阳四巷14号。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徐闻县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世玉,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闻县南山镇那屯西村四巷78号。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康发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世玉犯窝藏罪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均、黄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湛中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均、黄英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另行裁定核准,原判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10月,被告人黄康发在赌博时曾被人勒索,其认为陈某广是勒索他的人,遂对陈某广怀恨在心。同月29日晚21时许,黄康发在经过徐闻县龙达文化广场时看见陈某广、金某博、梁某成、莫某诚、苏某彬等人,便产生报复陈某广等人的念头。黄康发走到徐闻县东方一路南方宾馆楼下,碰见其朋友“朋仔”(另案处理),便邀“朋仔”帮忙抓陈某广,随后两人尾随陈某广、金某博等人去到徐闻县东方一路邮政宾馆门口附近,见陈某广一人因打电话落在后面,即冲上前,由“朋仔”从后勒住陈某广的脖子,黄康发则持刀不断往陈某广身体上乱刺。陈某广大声呼救,梁某成发现后即上前解救,黄康发便持刀刺向梁某成,刺中梁某成左肋部一刀。此时,走在前面的金某博、莫某诚、苏某彬等人也赶来,黄康发又持刀朝金某博、莫某诚、苏某彬等人捅刺,金某博、莫某诚分别被刺中左胸部与左颈部。见此情形,陈某广等人急忙逃避,黄康发则持刀在后追赶,在未能追上陈某广等人后便逃离现场。随后,金某博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金某博系被锐器刺伤左前胸部致心脏左心房破裂大出血,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梁某成的伤情为重伤,陈某广、莫某诚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黄康发先逃回家中,将身上沾有血迹的衣服换下放在其家西侧的房间中椅子上,接着打电话叫被告人吴世玉到其家附近路口接他,后与吴世玉一起去到徐闻县南山镇那屯村吴世玉家中躲藏。吴世玉在明知黄康发在徐闻县文化广场持刀刺伤人的情况下,继续让黄康发在其家中藏匿。2010年11月1日11时许,黄康发、吴世玉在吴世玉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害人金某博住广东省徐闻县徐城镇育才南某巷某号,属非农业户口。被告人黄康发应赔偿被害人金某博的死亡赔偿金431494元,丧葬费20387.5元,合计人民币451881.5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 被告人黄康发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世玉明知被告人黄康发涉嫌犯罪潜逃,仍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黄康发在犯罪过程中,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不必立即执行。被告人黄康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世玉与被告人黄康发是亲戚关系,其虽然知道被告人黄康发可能涉嫌犯罪,但其对被告人黄康发只是一般的留宿,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判处缓刑。被告人黄康发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均、黄英要求被告人黄康发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故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黄康发、吴世玉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并参照《广东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黄康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吴世玉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黄康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均、黄英经济损失人民币451881.5元。

上诉人金某均、黄英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1、原判判处黄康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畸轻,要求改判黄康发死刑。2、原判不支持上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请求不当,请求二审判令黄康发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即死亡赔偿金431494元,丧葬费20387.5元,精神损失费300000元。合计人民币751881.5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原审被告人黄康发认为在赌博时曾被金某博等人勒索,遂对金某博等人怀恨在心。同月29日晚21时许,黄康发在徐闻县龙达文化广场看见陈某广、金某博、梁某成、莫某诚、苏某彬等人,便产生报复金某博等人的念头。黄康发便邀请其朋友“朋仔”(另案处理)做帮手,两人尾随陈某广、金某博等人去到徐闻县东方一路邮政宾馆门口附近,见陈某广一人因打电话落在后面,即冲上前,由“朋仔”从后勒住陈某广的脖子,黄康发则持刀不断往陈某广身体上乱刺。陈某广大声呼救,梁某成发现后即上前解救,黄康发便持刀刺中梁某成左肋部一刀。此时,走在前面的金某博、莫某诚、苏某彬等人也赶来,黄康发又持刀朝金某博、莫某诚、苏某彬等人捅刺,金某博、莫某诚分别被刺中左胸部与左颈部。陈某广等人见状急忙逃避,黄康发则持刀在后面追赶,因未能追上便逃离现场。随后,金某博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黄康发先逃回家中换下身上沾有血迹的衣服,接着打电话叫原审被告人吴世玉去接他,后去到徐闻县南山镇那屯村吴世玉家中躲藏。2010年11月1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吴世玉家中将黄康发、吴世玉抓获。

另查明,被害人金某博生前系非农业户口。原审被告人黄康发应赔偿上诉人金某均、黄英的经济损失(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45188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某广的陈述:2010年10月29日晚21时许,我与苏某彬、金某博、林总、钟某昌、梁忠诚、林某腾、仕诚及猪仔等十人一起在徐闻县龙达广场中玩,后来就走到邮政宾馆附近路段时,突然我的脖子被人用手从我的身后勒住,不让我动,同时一个绰号叫“三恋”的人跑到我的面前,用他手上持的一把小尖刀不断往我身上捅,他捅了几刀后,我就倒在地上。我的屁股被他捅了四刀,头部一刀,左耳朵一刀,左肋部一刀,左小臂一刀,当时我是第一个被“三恋”捅伤的,后来有人叫起来后,梁忠诚第一个冲到我身边想制止“三恋”,但他一靠近“三恋”后,“三恋”就持刀捅了一刀在他左肋部。当时我倒在地上,至于后面接着冲过来的苏某彬他们是怎样与“三恋”发生了什么事我不清楚,但我听到“三恋”在那里不断大声叫喊:“你们人多就厉害吗?我把你们全部捅死。”但是我在那里躺有一会后就感觉到仕诚过来挽扶着我,然后与金某博、钟某昌等人跑到对面的一条卖服装的商业街才停下,我与金某博当时就因支持不住昏倒在那里,后来所发生的事我就不清楚了。我是在莺歌寮村的一片空地上开排九时才知道“三恋”的。“三恋”是因为在赌场遭到一伙人勒索,三恋可能认为我是收数的人对我产生怨恨的,才会持刀报复我。

经混杂照片辨认,陈某广指认出黄康发就是案发当时用尖刀捅他的人。

2、被害人梁某成的陈述:2010年10月29日晚21时许,我与朋友钟某昌、陈某广、苏某彬、金某博、林总等十余人一起在徐闻县龙达广场中玩,后来就走到邮政宾馆附近路段时,我见陈某广没有跟上来。于是就转身时我就发现陈某广在邮政宾馆门口前人行道上一处卖葫芦的地摊附近被一个男青年从他的身后用手勒住他的脖子,还有一个穿白衣服的男青年持刀站在陈某广的身边不断用刀往他身体上刺,陈某广当时被刺在那里叫,我见后马上向走在前面的钟某昌、金某博等人喊: “广被人刺了”。接着我冲向陈某广那边,想去解救陈某广出来,这时穿白色衣服的男青年见我冲过来就说“刺死你”,然后就持刀向我刺来,由于当时我与他的距离太近,当他持刀向我刺来时,我根本来不及躲避,当场就被他持刀刺了一刀在我左肋部,我被刺后发现我的伤口不断出血,我就急忙跑离他有七、八米远的地方用手捂住我的伤口不让再出血,这时金某博、林总、苏某彬及仕成等人听到我叫喊声后也先后赶来到陈某广的身边,想把陈某广解救出来,这时那个穿白衣服的男青年见他们上来后,对金某博他们说你们以为人多,就厉害了吗?然后持刀向林总、苏某彬及仕诚等人乱捅乱刺,由于我的伤口流血不止,我忙在那背对他们进行捂血,后来我发现苏某彬、陈某广、仕诚等人突然分两路逃跑,我也不知道发生什么事,于是也马上跟着陈某广与仕诚向县财政局那边逃跑,这时我发现仕诚捂着脖子不断地跑,那个穿白色衣服的男青年则持刀在后面追我们,一边追一边叫喊说:你们一个也跑不掉,刺死你们。当我们跑到对面县财政局前空地时,他就不再追我们了,不知到那里去了。

经混杂照片辨认,梁某成指认出黄康发就是案发当时持一把尖刀刺伤他与陈某广、金某博穿白色衣服的男青年。

3、被害人莫某诚的陈述:2010年10月29日晚21时许,我和同学金某博、林总、陈某广、钟某昌、苏某彬等十余人起在徐闻县龙达广场中玩,后来就走到邮政宾馆附近路段时,听到陈某广大叫:“有人砍我。”接着落在我身后约有二米远的金某博也接着叫起来,于是我就转身找金某博,这时我就发现他倒在那个路口处,而在那里有一个男青年持刀在那追赶苏某彬、林总,我当时马上跑到金某博的身边想扶起他然后一起逃跑,当我一到金某博的身旁时,就被那个持刀的男青年冲上来用刀划一刀在我的左脖子,我受伤后就转身跑,当时我在逃跑过程中不注意把旁边卖葫芦的手推车上板与货物碰到在地上,这时我见陈某广、弟仔、钟某昌等往对面方向逃跑,于是我也跟随着他们一起逃跑,而那个持刀的男青年持刀在我们后面追我们几个,当时他一边追赶一边叫喊,但当时我听不清楚他在喊什么话,后来我们几个一直跑到对面财政局附近路段时,那个男青年追了一段路后不再追我们,我们见他不追后才停下来,这时“弟仔”与陈某广两人就昏倒在地上,于是我与钟某昌两人就叫了三轮摩托车送他们去医院。我看到持刀伤我们那个男青年上身着一件白色的上衣。

4、证人苏某彬的证言:2010年10月29日晚21时许,我与金某博、 陈某广、林总、钟某昌、莫某诚等人,在徐闻县龙达广场玩,后来当我们走路来到邮政宾馆门口卖西瓜档口附近时,突然听到陈某广大声喊“死啊、死啊”,我就转头看见陈某广倒在地上,一名不认识的男青年伸开双手拦金某博、林总、莫某诚等人,而“三恋”持一把小刀往金某博胸前刺去,“三恋”刺中金某博后又继续去追赶其它人,我见到金某博被刺中流许多血,就冲上前扶住金某博往龙达广场方向跑去,当我们刚跑有二十多米远时,“三恋”又从后追上我们,“三恋”从后持刀往我左耳处刺了一刀,我被刺中后也顾不上扶金某博了,拼命向龙达广场方向冲去了,我跑到龙达广场与工商银行之间的那条巷子处时我才停下来。

经混杂照片辨认,苏某彬指认出黄康发就是持刀伤害金某博致死叫“三恋”的人。

5、证人钟某昌的证言: 2010年10月29日下午21时许,我与陈某广、“猪仔”、金某博、“妃弟”、苏某彬、林总、莫某诚等人走到徐闻县徐城镇邮政局门口附近路段时,突然听到有人快步跑的脚步声,我转过头时看到我表弟陈某广、雷州妃弟、成三人沿着徐闻县财政局门口往西冲去,并且他们三人身上都有血,当他们冲过财政局门口后,雷州妃弟和我表弟两人便倒在地上,于是我立即冲过去,看到我表弟腹部的衣服全部是血,雷州“妃弟”左腹部被刺伤,莫某诚的下颚被砍伤,我便立即拦截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将他们三人送到徐闻县医院治疗。

6、证人林某腾的证言:2010年10月29日下午21时许,我与钟某昌、陈某广、“杜成”、苏某彬、林总、“弟仔”等十余人走到徐闻县徐城镇邮政储蓄所门口时,听到我们后面陈某广叫:“昌啊”!我们转过头向后看,见一名男青年殴打陈某广,我们就冲过去救陈某广并殴打那名男青年,这时,从旁边冲出来两名男青年一起与刚才殴打我的男青年围住我们殴打,我们由于个子小,害怕被殴打,就分散逃跑,我与钟某昌及林总的一名伙计三人一起往龙达广场方向逃跑,至该广场涌泉池旁躲藏。我看的最清楚开始殴打陈某广的那名男青年是以前在听排九场里的人说他叫“三练”。

经混杂照片辨认,林某腾指认出黄康发就是案发时故意伤害金某博、陈某广叫 “三练”的人。 

7、证人林总的证言:2010年10月29日下午21时许,我与金某博(绰号“弟弟”)、陈某广、“杜成”、苏某彬等十余人走到徐闻县徐城镇邮政招待所门口时。突然约有5位陌生男青年不知道从哪冲出来,其中有一位首先用拳脚殴打广,接着另外四位男青年也跟着用拳脚殴打我们,当时我看见打架,害怕打到我,我便一口气向龙达广场方向跑去。事后我打电话给钟某昌才知道金某博、陈某广、仕诚、苏某彬等5人被人用刀捅刺。作案嫌疑人均为男性,年龄约18-20岁,身高约1.65-1.70米,其中有一位头发较长,其他的就记不清楚了。

8、证人黄某铭的证言: 2010年10月29日晚十时许,我刚下班准备离开南方电器城,这时我就发现有两个男青年相扶着从东方一路跑到东方一路与红旗路交叉口的红绿灯处,到了红旗一路的斑马线处其中一个男青年就倒在那里,而另一个男青年扔下他往前继续跑,倒下的那个男青年又接着挣扎起来向前跑了几步后,然后又倒在龙达广场前的红旗一路路面上,一动也不动,我即打电话报警。

 9、证人金某均的证言:我是被害人金某博的父亲,金某博案发前十多天才回到徐闻,未发现有与人积怨的情况。

10、证人张某珠的证言:我是黄康发的母亲,公安机关在黄康发睡房门口的木椅上搜到一套银白色衣服;黄康发平时没有什么工作,有时去赌博。

11、证人谭某儿的证言: 2010年10月29日晚20时许,吴世玉骑摩托车送我道徐闻广场搭车去湛江;2010年10月31日来到吴世玉时,吴世玉介绍一个叫的“五哥”的人给我认识,这个“五哥”就住在吴世玉家里至11月1日。

经混杂照片辨认,谭某儿指认出黄康发就是在吴世玉家住的“五哥”。

12、证人吴某蕊的证言:我是徐闻县东方一路邮政报刊亭的负责人,案发当晚,我在报刊亭上班。2010年10月29日晚21时30分左右,当时我在报刊亭里卖书给客人,这时,从外面来了二个年约18岁穿黑色T恤男青年到我设办的报刊亭看书,约二十分钟后,有四个年约16至19岁少年从红绿灯路过报刊亭 往东方城去,刚到报刊亭门口时突然从邮电局东侧卖西瓜处冲出二个年约18至23岁穿着黑色T恤男青年,接着喊打啊打啊,冲出来那二个男青年用拳、脚往路过那四个少年殴打,然后赶到大街上继续殴打。这时,在我报刊亭看书那二个男青年听到外面喊打啊打啊之后,他们立刻从报刊亭冲出来,往打架地方冲去,这时,我已经看见一个年约20至25岁穿白色衬衣男青年持着一把刀在大街上守住那四个少年让穿黑色T恤男青年殴打,从我报刊亭冲出那二个男青年到大街时,穿白色衬衣跟从卖西瓜处冲出来那二个男青年已经追赶那四名少年往红绿灯方向跑去,然后,从我报刊亭出来的男青年也往红绿灯方向追赶。四个穿黑色T恤男青年特征稿约1.66至1.7米左右,较瘦,有二个头发有点长,穿白色衬衣持刀男青年高1.7左右,较瘦,短头发,年约23岁,刀长25cm,宽4cm,刀身比较暗。

13、证人林某霖的证言:2010年10月29日10时许,我准备收摊回家,突然有一部手机掉在我的身边,我便掉头往礼堂方向看,我看见一位穿白色衣服的男青年用拳脚与另外一位穿蓝色衣服的男青年人对打,同时在他们旁边还有另外一批男青年人也在互相扭打。大约过了1分钟,有一批男青年人陆续从我摊边往龙达广场方向跑去。接着穿蓝色衣服的男青年人在与白色衣服的男青年人相扭打架时摔倒在邮政门口卖报摊前面的杂货店的旁边,还被杂货店的葫芦倒下压在下面,然后穿蓝色衣服的男青年人很快便从地上爬起来往龙达广场方向跑去,而穿白色衣服的那位男青年人不知道从哪抽出一把刀从我身边追向那位蓝色衣服的男青年,我还听到穿白色衣服的青年人大声喊了一句话说:“你们谁都跑不了。”该刀长约20cm,宽约4cm,刀身颜色比较暗淡,不是很白色的,穿白色的那位男青年人年约17岁,身高约1.55-1.60米,身材较瘦;穿蓝色衣服的那位男青年人约20岁,身高约1.63-1.68,身材比较健壮,头发好像是电过的。白色衣服的那名男青年自己追赶蓝色衣服的男青年。

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反映本案发生地点位于徐城镇东方一路邮政宾馆至徐闻县文化广场红绿灯路段。现场提取拖鞋一双、九处血迹。

15、徐闻县公安局出具的(湛)公(徐)鉴(尸)字(2010)1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被害人金某博系被锐器刺伤左前胸部致心脏左心房破裂大出血,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16、湛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粤湛公鉴遗字(2010)384号DNA个体识别鉴定书,认定送检现场3、7号可疑血迹上检出人血,其基因分型与金某博血的基因分型一致。

17、徐闻县公安局出具的徐公门诊(2010)2242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认定莫某诚被刀砍伤左颈部,遗留疤痕长度达10cm,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18、徐闻县公安局出具的徐公门诊(2010)2243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认定陈某广被他人持刀砍伤全身多处,造成疤痕累计长度21.5cm,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19、徐闻县公安局出具的徐公门诊(2010)2241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认定梁逢春(梁忠诚)被他人持刀刺伤左侧胸部造成左肺及左心室贯穿伤及失血性休克,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20、徐闻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出诊记录,证明被害人金某博于2010年10月29日晚22时16分,在徐闻县龙达广场红绿灯附近,经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21、徐闻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证明2010年11月1日早上11时许,办案人员在徐闻县南山镇那屯西村四巷78号吴世玉家抓获黄康发、吴世玉。

22、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表明侦查人员在黄康发位于徐闻县徐城镇朝阳四巷14号其家两栋瓦房西侧那间搜查出一件银白色上衣及一件银白色裤子,并对该两件物品进行了扣押。

23、户籍资料,证明原审被告人黄康发、吴世玉的年龄及身份情况。被害人金某博住广东省徐闻县徐城镇育才南4巷22号,属非农业户口。

24、原审被告人吴世玉的供述: 2010年10月29日晚上0时左右,我表哥用他的手机打电话给我,并问我在哪里,我说在街上乱逛。我表哥黄康发听后叫我到他家接他,说想到我家玩几天。于是我便驾车到民康市场附近我表哥黄康发的家,他已经在家附近路口等我了,我接到我表哥后就回家了。在龙达广场见我表哥时他穿的是长袖灰色上衣,下身也是穿灰色长裤。我接到他时,他已经换了衣服,上身世白色的衬衣,下身是黑色的长裤。途中,我表哥对我说刚才与人打架了,要到我家住几天。回到家后,我问表哥刚才在广场砍人的事是否与他有关,我表哥告诉我说是他刺的。黄康发到我家时,只带了一套衣服和一本字典还有一本活血的伤药。到我家后,一直不敢出门,整天都躲藏在家里,就连门都不敢打开,每天都在房间里并将门闩着,他也不让我出去,我出去一会,他就打电话追我回家。

经混杂照片辨认,吴世玉指认出刺伤人后在其家住的表哥就是黄康发。

25、原审被告人黄康发的供述: 2010年10月29日晚21时,我在徐闻县邮政宾馆门口附近路段见到金某博、苏某彬、陈某广几个人在一起,当我走到徐闻县南方旅店一间卖手机店附近时,就碰见以前认识的朋友“朋仔”,我就对朋仔说前面那几个人以前抢过我的钱,我现在想去把他们捉到公安机关,你等一下帮一下我;“朋仔”听到后就同意帮我。当我与“朋仔”跟随金某博他们走到徐闻县徐城东方一路邮政宾馆门口附近路段时,于是我就冲上去从那个人后面扭住他的头发及扯住他的裤带,那个人见我扭住他的头发就动手朝我打过来,我被他打后,我也用拳脚与他对打,这时,走在前面的金某博及那些人见我与那个后面的人对打后就全部围上来,并对我进行殴打。我被他们打后急忙从我的裤头处抽出一把随身携带的小刀朝他们乱捅乱刺,金某博见我抽出刀后,就冲上来想抱住我,我见他上前来就向他的前胸部位刺他一刀,他被刺中后还继续上前抱住我,并用拳打我,这时另外还有另一名男青年从后面冲上来抱住我,于是我也持刀向后面抱我的那个男青年刺了一刀,但我不知道刺中哪个部位,后来他们当中不知道是谁从后踢了我一脚,我与金某博同时摔倒在地上,当时还在附近的卖葫芦的摊位碰翻在地上,摊位的板还压在我与金某博身上,后来金某博起身就往徐闻县龙达广场方向跑,我也起身持刀追他,并大声叫喊“你们谁也跑不了。”后来我赶到安踏鞋店对面路段时就不再追他们,然后我就自己搭三轮摩托车回家了。回家后,我发现我身上所穿的衣服上沾有血,于是就把当时我作案所穿的衣服换掉,丢在我家睡房的椅子上,然后打电话给表弟吴世玉,叫他接我到他家躲藏,我后来与吴世玉经过大水桥水库时,见到那把小刀上沾有血,于是我就把刀扔到大水桥水库中。吴世玉当晚知道我与他人打架。我叫他来接我的电话上说:“有人抢我的东西,我刚在龙达广场附近与他们打架了,你现在过来我家附近接我到你家。“后来到他家后,他还问我在龙达广场砍人的那件事是不是我做的,当时我也承认了。

经混杂照片辨认,黄康发指认出被其刺伤的金某博、苏某彬和陈某广。

对于上诉人金某均、黄英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查:1上诉人金某均、黄英及作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权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提出上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能向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申请。现上诉人金某均、黄英及没有提出抗诉申请而直接向本院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无法律依据,现上诉提出原判量刑畸轻,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黄康发死刑的意见不予采纳。2、上诉人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原审判决已按照上诉人一审期间提出的死亡赔偿金431494元,丧葬费20387.5元的请求给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只能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原审判决不支持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并无不当。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上诉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黄康发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吴世玉明知黄康发涉嫌犯罪潜逃,仍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黄康发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黄康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刑,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黄康发的犯罪行为造成上诉人金某均、黄英的经济损失,上诉人金某均、黄英要求黄康发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但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故原审判决不予支持该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金某均、黄英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海涛

审  判  员    林展芬

代理审判员    邹伟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邓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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