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曾因犯赌博罪于20XX年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因本案于20XX年2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XX]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以认罪认罚制度于20XX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上海市普陀区XX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2月起,被告人梁某伙同余某(在逃)在本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赌场,以网络百家乐形式接受赌客投注,梁某负责赌场内操盘、配钞等工作。
20XX年2月3日,民警查获该网络百家乐赌场,当场抓获梁某等人,并查扣赌资人民币74,340元及电脑主机机箱。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施某、俞某、杨某、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检查证、检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手机照片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2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罚金予以扣除)。
二、违法所得依法追缴;赌资、作案工具均依法没收。
【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曾因犯赌博罪于20XX年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因本案于20XX年2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XX]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以认罪认罚制度于20XX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上海市普陀区XX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2月起,被告人梁某伙同余某(在逃)在本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赌场,以网络百家乐形式接受赌客投注,梁某负责赌场内操盘、配钞等工作。
20XX年2月3日,民警查获该网络百家乐赌场,当场抓获梁某等人,并查扣赌资人民币74,340元及电脑主机机箱。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施某、俞某、杨某、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检查证、检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手机照片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2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罚金予以扣除)。
二、违法所得依法追缴;赌资、作案工具均依法没收。
【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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