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男。20XX年4月1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XX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XX年1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XX年5月10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刘某,X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2020年4月17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XX年1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XX)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11月起,被告人严某结伙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严某租赁的本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现场版“网络百家乐”赌场,招揽赌客进行投注,通过抽取码量返水的方式渔利。期间,张某受严某指使在现场帮忙操盘,为赌客下注。
同年12月1日16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严某、张某及参赌人员张某、刘某、陈某、王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缴获赌资人民币14,000元、赌具电脑主机1台。
案发当日,被告人严某、张某在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人张某、刘某、陈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钱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亚星”赌博网站截屏;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民警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户籍资料;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被告人严某、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张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男。20XX年4月1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XX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XX年1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XX年5月10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刘某,X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2020年4月17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XX年1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XX)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11月起,被告人严某结伙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严某租赁的本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现场版“网络百家乐”赌场,招揽赌客进行投注,通过抽取码量返水的方式渔利。期间,张某受严某指使在现场帮忙操盘,为赌客下注。
同年12月1日16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严某、张某及参赌人员张某、刘某、陈某、王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缴获赌资人民币14,000元、赌具电脑主机1台。
案发当日,被告人严某、张某在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人张某、刘某、陈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钱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亚星”赌博网站截屏;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民警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户籍资料;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被告人严某、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张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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