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曾因赌博于20XX年1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XX年1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行政拘留拾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因赌博于20XX年3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XX年9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本案于20XX年2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2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向某,X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普检刑诉[20XX]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2月中旬起,被告人吴某、张某在本市普陀区XX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吴某系赌场老板,负责提供场地、招揽赌客;张某担任赌场操盘手。同年2月27日,公安机关至上址当场抓获吴某、张某,另查获赌客2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张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吴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二名被告人均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2月27日起至20XX年12月2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罚金予以扣除)。
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2月27日起至20XX年9月2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罚金予以扣除)。
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曾因赌博于20XX年1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XX年1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行政拘留拾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因赌博于20XX年3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XX年9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本案于20XX年2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2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向某,X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普检刑诉[20XX]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2月中旬起,被告人吴某、张某在本市普陀区XX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吴某系赌场老板,负责提供场地、招揽赌客;张某担任赌场操盘手。同年2月27日,公安机关至上址当场抓获吴某、张某,另查获赌客2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张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吴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二名被告人均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2月27日起至20XX年12月2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罚金予以扣除)。
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2月27日起至20XX年9月2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罚金予以扣除)。
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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