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婴儿用品,销售金额80余万元,如何量刑?

2023-05-09来源:Alpha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某,男,1993年生于江西省萍乡市,大专文化,自营淘宝、拼多多网店,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2021年12月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2]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院中止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月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起至案发,被告人成某通过其在淘宝平台经营的“金玉妈妈母婴店”“曦月宝贝母婴用品店”及其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金玉妈妈母婴店”网店销售假冒“强生”“Johnson’s”商标的婴儿沐浴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0余万元。
2021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成某抓获,并从其处查扣待销售的涉案婴儿沐浴露670余瓶,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审理期间,被告人成某退赔违法所得及预缴部分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涉案淘宝及拼多多网店注册信息及销售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退赔违法所得并预缴部分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在案的违法所得及相关涉案商品均予以没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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