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抖音直播等方式销售假冒“阿迪达斯”品牌服装,销售额219万元

2023-06-29来源:Alpha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因本案于2022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X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熊某,男。因本案于2022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某,X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余某,男。因本案于2022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X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3〕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熊某、余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熊某、余某及辩护人赵某、钱某、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起,贾某(另案处理)租赁福建省泉州市XX作为办公场地,招募被告人刘某、熊某、余某等人,陆续在抖音平台开设“adidas南巷清风专卖店”“adidas顾倾专卖店”等多个店铺,通过抖音直播等方式销售假冒“阿迪达斯”品牌服装。其中,刘某2021年6月入职,负责打单、配货,协助主播直播等工作;熊某2021年10月入职,负责搬货、配货等工作;余某2022年3月入职,负责打单、打包发货,兼职主播等工作。
2022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扣押假冒“阿迪达斯”品牌服装21,270件。经查,2022年7月7日至7月11日期间,刘某、熊某、余某参与销售假冒“阿迪达斯”品牌服装219万余元,待销售假货货值金额110余万元。
2022年9月21日,被告人刘某、熊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22年10月31日,被告人余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退出违法所得3.6万元;被告人熊某退出违法所得3.6万元;被告人余某退出违法所得2.4万元。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名被告人对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熊某、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贾某、刘某的供述笔录,证人曹某、沈某等人的证言笔录,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鉴定报告》《授权委托书》《价格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抖音店铺商品截图、店铺详情截图、订单截图、物流信息、支付信息、商铺租赁管理合同,抖音店铺销售数据,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代管款收据,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熊某、余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伙同他人予以销售,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熊某、余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熊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熊某、余某退出个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熊某、余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可以适用缓刑,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熊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三、被告人余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四、责令退出违法所得,已退缴的部分连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依法予以没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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