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XX)粤06XX刑初7XX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1995年生,户籍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人苏某华,男,1993年生,户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人廖某,男,1990年生,户籍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人杜某,男,1993年生,户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人冯某浩,男,1991年生,户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人祝某,男,1991年生,户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XX]7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苏某华、廖某、杜某、冯某浩、祝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XX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廖某、杜某、冯某浩,被告人苏某华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祝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至XX年10月期间,被告人冯某、苏某华、廖某、杜某、冯某浩、祝某伙同杨某、杨某颖等十余人(均已判刑)先后加入由赵某新、苏某雯(均已判刑)组织的网络赌博团伙,在佛山市禅城区××路、禅城区紫×花园、禅城区××路×小区内利用信息网络开设赌场,经营网上赌博活动。其中,赵某新和苏某雯是老板,被告人冯某、苏某华、廖某、杜某、冯某浩、祝某为客服人员,负责接收赌资为赌客“上下分”,分别所占提成比例为3-4%。
XX年6月14日11时,被告人祝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1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路抓获被告人杜某;同日14时许,在禅城区三友南路抓获被告人冯某浩、苏某华;XX年6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廖某、冯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六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苏某华、廖某、杜某、冯某浩、祝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赌博软件在互联网上招揽赌客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六名被告人均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均在3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冯某、廖某、祝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华、杜某、冯某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所起的作用、退缴违法所得以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归案后认罪、悔罪情况,依照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所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被告人苏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三、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四、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五、被告人冯某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六、被告人祝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七、被告人冯某浩、祝某退缴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1995年生,户籍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人苏某华,男,1993年生,户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人廖某,男,1990年生,户籍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人杜某,男,1993年生,户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人冯某浩,男,1991年生,户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人祝某,男,1991年生,户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XX]7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苏某华、廖某、杜某、冯某浩、祝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XX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廖某、杜某、冯某浩,被告人苏某华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祝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至XX年10月期间,被告人冯某、苏某华、廖某、杜某、冯某浩、祝某伙同杨某、杨某颖等十余人(均已判刑)先后加入由赵某新、苏某雯(均已判刑)组织的网络赌博团伙,在佛山市禅城区××路、禅城区紫×花园、禅城区××路×小区内利用信息网络开设赌场,经营网上赌博活动。其中,赵某新和苏某雯是老板,被告人冯某、苏某华、廖某、杜某、冯某浩、祝某为客服人员,负责接收赌资为赌客“上下分”,分别所占提成比例为3-4%。
XX年6月14日11时,被告人祝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1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路抓获被告人杜某;同日14时许,在禅城区三友南路抓获被告人冯某浩、苏某华;XX年6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廖某、冯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六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苏某华、廖某、杜某、冯某浩、祝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赌博软件在互联网上招揽赌客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六名被告人均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均在3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冯某、廖某、祝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华、杜某、冯某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所起的作用、退缴违法所得以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归案后认罪、悔罪情况,依照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所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被告人苏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三、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四、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五、被告人冯某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六、被告人祝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七、被告人冯某浩、祝某退缴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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