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区律师辩护 非法拘禁罪时间标准

2021-08-16来源:聚法案例浏览次数: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方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XX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XX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与余某某(已判决)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某某镇某某村3组的家中,因余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婚姻纠纷,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采用殴打、戴头套、捆绑手脚、向下体塞麻叶侮辱的方式,将被害人袁某某非法拘禁至次日12时许,造成被害人袁某某面部、颈部青紫,左手腕及阴茎根部擦伤,右眼周围、右颧部挫伤,腰椎右侧横突多处骨折。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XX年9月23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万州区公安局红光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000元。被告人方某某在取保候审以前被实际羁押9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疾病诊断书、伤情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申请书、结婚证复印件、民事诉讼及庭审笔录、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人余某某、余某某1、余某某2的证言、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与他人采取暴力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以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其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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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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