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8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30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追索债务,伙同他人将魏某某先后带至本市闵行区浦江镇利民村一网吧、本区康桥镇被告人李某某的暂住处等处进行看管,并通过电话威胁魏的家属帮助还款,直至同月22日15时许将魏放回。
2010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魏某、张某某的证言笔录及有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1月28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30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追索债务,伙同他人将魏某某先后带至本市闵行区浦江镇利民村一网吧、本区康桥镇被告人李某某的暂住处等处进行看管,并通过电话威胁魏的家属帮助还款,直至同月22日15时许将魏放回。
2010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魏某、张某某的证言笔录及有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1月28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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