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8-12-27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候某某,女,汉族,大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程某、朱某某、郭某某、李某、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程某、朱某某、郭某某、李某、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为发展传销组织下线,与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骗至南昌市高新区广阳小区B区25栋1单元302室传销窝点,并借机扣留其手机。
 
被害人黄某某发现被骗后即要求离开,被告人陈某某、程某等人上前将其拉住不准离开。
 
后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保管大门钥匙,被告人陈某某、程某负责看守,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李某、候某某则轮流对黄某某进行劝说让其留下。
 
直至12月9日上午8时许,民警将被害人黄某某解救出传销窝点,其已被限制人身自由近36个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程某、朱某某、郭某某、李某、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写有被害人要求报警求救字样纸币的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程某、朱某某、郭某某、李某、候某某为让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而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程某、朱某某、郭某某、李某、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
 
四、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
 
五、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
 
六、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
 
七、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
 
八、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
 
九、被告人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屈某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吴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 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