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覃某某。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某某通过互联网先后购买了枪管、瞄准器等枪支零部件及气枪弹若干。后覃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的住处将购买的上述枪支零部件分别组装成气枪2支并藏匿。其后,覃某某将其中1支“某某鹰”气枪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卖与黄某某(另案处理),另1支“某某球”气枪则被其继续藏匿。
XX年9月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归案,并在覃某某处查获“某某球”气枪1支、铅弹256发等物;亦在黄某某处查获覃某某卖与其的“某某鹰”气枪1支等物。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2支气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其鉴定标准均适用于《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鉴定标准第二条之规定,均认定为枪支;送检的256件气枪弹均是仿照制式气枪弹加工制造的气枪弹,其结构参数符合制式气枪弹标准,使用功能与制式气枪弹相同,其鉴定标准应适用于《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鉴定标准第一条之规定,均认定为弹药。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非法制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覃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覃某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常住人口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枪)XX号鉴定书,辨认笔录、通话清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意见,经查,腾讯QQ电子证据仅载明网名“某某喜”及“某某尽”的聊天记录次数,至于覃某某是否通过腾讯QQ实际购买枪支零部件并制造的过程,因在案证据仅有覃某某的供述,并无交易记录、支付凭证及邮寄票据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属于孤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公诉机关该部分指控不予支持。
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是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覃某某。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某某通过互联网先后购买了枪管、瞄准器等枪支零部件及气枪弹若干。后覃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的住处将购买的上述枪支零部件分别组装成气枪2支并藏匿。其后,覃某某将其中1支“某某鹰”气枪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卖与黄某某(另案处理),另1支“某某球”气枪则被其继续藏匿。
XX年9月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归案,并在覃某某处查获“某某球”气枪1支、铅弹256发等物;亦在黄某某处查获覃某某卖与其的“某某鹰”气枪1支等物。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2支气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其鉴定标准均适用于《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鉴定标准第二条之规定,均认定为枪支;送检的256件气枪弹均是仿照制式气枪弹加工制造的气枪弹,其结构参数符合制式气枪弹标准,使用功能与制式气枪弹相同,其鉴定标准应适用于《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鉴定标准第一条之规定,均认定为弹药。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非法制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覃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覃某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常住人口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枪)XX号鉴定书,辨认笔录、通话清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意见,经查,腾讯QQ电子证据仅载明网名“某某喜”及“某某尽”的聊天记录次数,至于覃某某是否通过腾讯QQ实际购买枪支零部件并制造的过程,因在案证据仅有覃某某的供述,并无交易记录、支付凭证及邮寄票据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属于孤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公诉机关该部分指控不予支持。
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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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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