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XX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XX年6月2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现在服刑期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XX年7月13日被监视居住,现在重庆市某某监狱服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因案情需要,本院于XX年10月28日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年4月11日21时10分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周某某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其家中地上查获了由射钉枪改装的两支手枪。经鉴定,被查获的两支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手枪,均认定为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了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厂附近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线索,民警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于XX年5月4日在某某厂附近将马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了毒品20克。现马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已被起诉至我院。
再查明,XX年6月28日,本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刑期自XX年10月8日起至XX年12月5日止,现在服刑期间。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覃某某、陈某1、陈某2的证言,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枪支照片,枪支检验鉴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立案决定书及起诉书,本院沙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渝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及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周某某系一般立功,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和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周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线索,已经查证属实,系一般立功,可以减轻处罚。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将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是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XX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XX年6月2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现在服刑期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XX年7月13日被监视居住,现在重庆市某某监狱服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因案情需要,本院于XX年10月28日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年4月11日21时10分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周某某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其家中地上查获了由射钉枪改装的两支手枪。经鉴定,被查获的两支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手枪,均认定为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了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厂附近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线索,民警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于XX年5月4日在某某厂附近将马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了毒品20克。现马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已被起诉至我院。
再查明,XX年6月28日,本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刑期自XX年10月8日起至XX年12月5日止,现在服刑期间。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覃某某、陈某1、陈某2的证言,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枪支照片,枪支检验鉴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立案决定书及起诉书,本院沙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渝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及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周某某系一般立功,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和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周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线索,已经查证属实,系一般立功,可以减轻处罚。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将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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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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