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
2013年1月、2014年5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分别被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0日。
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监视居住。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辩护人梅怀东,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4)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孙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骄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4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孙某甲准备到黄州东门路摩尔城4楼一游戏机室玩赌博机。
晚11时许,孙某甲到达摩尔城楼下建行门口,遇见该游戏机室老板胡某某,孙某甲将一把手枪交给胡某某临时保管,胡明知是手枪仍将其藏匿于自己驾驶的鄂A53T99小车副驾驶储物箱内。
一小时后,公安巡逻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胡某某形迹可疑,从其车内查获该枪。
经鉴定,该仿六四自制手枪具有杀伤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孙某甲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触犯了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孙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宽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孙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证人戴某某的证言;2.物证、书证:扣押枪支及照片,指认照片;3.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开设赌场罪
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黄州摩尔城4楼开设一游戏机室,摆设34台赌博游戏机,雇佣朱某某、孙某乙等人为参赌人员提供兑现服务。
2014年6月25日下午5时许,公安民警查获该游戏机室并抓获参赌人员十余人。
胡某某等人非法牟利六千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触犯了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宽处罚。
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证人朱某某、孙某乙、李某、倪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2.物证、书证:扣押赌博机,行政处罚决定书;3.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枪支,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孙某甲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孙某甲提出其自愿认罪,要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
被告人孙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13年1月、2014年5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分别被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0日。
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监视居住。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辩护人梅怀东,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4)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孙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骄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4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孙某甲准备到黄州东门路摩尔城4楼一游戏机室玩赌博机。
晚11时许,孙某甲到达摩尔城楼下建行门口,遇见该游戏机室老板胡某某,孙某甲将一把手枪交给胡某某临时保管,胡明知是手枪仍将其藏匿于自己驾驶的鄂A53T99小车副驾驶储物箱内。
一小时后,公安巡逻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胡某某形迹可疑,从其车内查获该枪。
经鉴定,该仿六四自制手枪具有杀伤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孙某甲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触犯了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孙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宽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孙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证人戴某某的证言;2.物证、书证:扣押枪支及照片,指认照片;3.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开设赌场罪
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黄州摩尔城4楼开设一游戏机室,摆设34台赌博游戏机,雇佣朱某某、孙某乙等人为参赌人员提供兑现服务。
2014年6月25日下午5时许,公安民警查获该游戏机室并抓获参赌人员十余人。
胡某某等人非法牟利六千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触犯了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宽处罚。
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证人朱某某、孙某乙、李某、倪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2.物证、书证:扣押赌博机,行政处罚决定书;3.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枪支,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孙某甲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孙某甲提出其自愿认罪,要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
被告人孙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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