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綦江区律师辩护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2021-05-20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新,男,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苗族,文盲,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XX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XX日、9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XX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杨某新被群众举报非法持有枪支,民警随即赶到被告人杨某新位于綦江区的家中,被告人杨某新缴出其持有的火药枪二支及少许火药、钢珠。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二支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新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并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情节、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XX日10时许,公安机关接到被告人杨某新家中藏有火药枪的举报。
当日14时30分许,民警来到被告人杨某新位于綦江区的家中,被告人杨某新在得知民警的来意后,自愿将火药枪2支、火药3瓶(净重0.01千克)、沙子和钢珠2瓶(钢珠567颗)交给民警扣押。
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2支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
经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杨某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杨某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传唤证,传讯通知书,当场提取笔录,辨认提取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计量笔录,计量照片,称量笔录,称量照片,鉴定委托书,綦公鉴(枪)[2019]0008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枪支移交清单,视听资料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杨某新的供述和辩解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新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杨某新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调查评估意见,依法适用缓刑。
对扣押在案的违法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
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新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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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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