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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帆,男,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09年XX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XX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20年6月XX日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XX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8月XX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帆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XX日至8月XX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帆在重庆市主城区内多个建筑工地盗窃建筑工人的银行卡,并通过pos机免密功能盗刷他人银行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21794元。
具体事实如:
1.2020年8月XX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帆来到重庆市XX区XX路XX轻轨站工地宿舍,盗刷被害人秦某某的银行卡资金1986元。
2.2020年8月XX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帆来到重庆市XX区XX大道XX工地宿舍,盗刷被害人崔某的银行卡资金1958元;盗刷被害人王某某甲的银行卡资金998元。
3.2020年8月XX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帆来到重庆市XX区XX大道XX工地宿舍,盗刷被害人王某某乙的银行卡资金2967元;盗刷被害人陈某某的银行卡资金1988元。
之后,王某帆来到重庆市XX区XX大道XX工地盗刷被害人王某的银行卡资金1983元。
4.2020年8月XX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帆来到重庆市XX区XX路XX工地宿舍盗刷被害人刘某某的银行卡资金999元。
之后,王某帆来到重庆市XX区XX大道XX工地宿舍盗刷被害人梁某某的银行卡资金1475元。
5.2020年8月XX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帆来到重庆市XX区XX路寸XX建设项目部员工宿舍盗刷被害人邓某某的银行卡资金3965元;盗刷被害人刘某的银行卡资金1990元。
6.2020年8月XX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帆来到重庆市XX区XX大道XX路XX项目工地宿舍盗刷被害人何某某的银行卡资金1485元。
2020年8月XX日,被告人王某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被告人王某帆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帆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本文由专注刑事辩护的张智勇主任律师团队参与整理。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不起诉的刑事辩护案例,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住宅主人同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居住自由。犯罪对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误入他人住宅,以及有正当理由虽未经住宅主人允许而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非法侵入指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而又没有法律根据,或者虽有法律根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侵入。非法侵入可以是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的形式。国家工作人员依法逮捕、拘留人犯,或者依法搜査进入他人住宅的,以及得到住宅主人同意进入住宅的等,都是合法进入,不构成犯罪。
以下是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帆,男,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09年XX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XX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20年6月XX日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XX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8月XX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帆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XX日至8月XX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帆在重庆市主城区内多个建筑工地盗窃建筑工人的银行卡,并通过pos机免密功能盗刷他人银行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21794元。
具体事实如:
1.2020年8月XX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帆来到重庆市XX区XX路XX轻轨站工地宿舍,盗刷被害人秦某某的银行卡资金1986元。
2.2020年8月XX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帆来到重庆市XX区XX大道XX工地宿舍,盗刷被害人崔某的银行卡资金1958元;盗刷被害人王某某甲的银行卡资金998元。
3.2020年8月XX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帆来到重庆市XX区XX大道XX工地宿舍,盗刷被害人王某某乙的银行卡资金2967元;盗刷被害人陈某某的银行卡资金1988元。
之后,王某帆来到重庆市XX区XX大道XX工地盗刷被害人王某的银行卡资金1983元。
4.2020年8月XX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帆来到重庆市XX区XX路XX工地宿舍盗刷被害人刘某某的银行卡资金999元。
之后,王某帆来到重庆市XX区XX大道XX工地宿舍盗刷被害人梁某某的银行卡资金1475元。
5.2020年8月XX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帆来到重庆市XX区XX路寸XX建设项目部员工宿舍盗刷被害人邓某某的银行卡资金3965元;盗刷被害人刘某的银行卡资金1990元。
6.2020年8月XX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帆来到重庆市XX区XX大道XX路XX项目工地宿舍盗刷被害人何某某的银行卡资金1485元。
2020年8月XX日,被告人王某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被告人王某帆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帆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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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住宅主人同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居住自由。犯罪对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误入他人住宅,以及有正当理由虽未经住宅主人允许而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非法侵入指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而又没有法律根据,或者虽有法律根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侵入。非法侵入可以是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的形式。国家工作人员依法逮捕、拘留人犯,或者依法搜査进入他人住宅的,以及得到住宅主人同意进入住宅的等,都是合法进入,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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