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周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怀疑其妻子谢某某1与酉阳县XX乡XX村XX组村民马某某1有不正当关系,随即前往XX乡XX村XX组马某某1家寻找,周某某在马某某1家四处寻找无果,随后来到马某某1母亲谢某某2家寻找,周某某来到谢某某2家后发现没有人在家,随即用地上的石头将谢某某2家防盗门砸坏进入谢某某2家,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谢某某2家卧室棉被点燃,想以此将其妻子谢某某1引出来救火,在发现来参与救火的人员中没有其妻子后逃离了现场,事故造成谢某某2无法在家生活,只有住在附近一危房中,生活困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经他人许可,通过砸门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物品受损清单,谢某某2家危房材料,谢某某2现居住情况,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谢某某2的陈述,证人马某某2、宋某、谢某某3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讯问视频,指认现场视频等证据。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经他人许可,破门进入他人住宅并损坏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住宅主人同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居住自由。犯罪对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误入他人住宅,以及有正当理由虽未经住宅主人允许而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非法侵入指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而又没有法律根据,或者虽有法律根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侵入。非法侵入可以是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的形式。国家工作人员依法逮捕、拘留人犯,或者依法搜査进入他人住宅的,以及得到住宅主人同意进入住宅的等,
都是合法进入,不构成犯罪。
以下是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周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怀疑其妻子谢某某1与酉阳县XX乡XX村XX组村民马某某1有不正当关系,随即前往XX乡XX村XX组马某某1家寻找,周某某在马某某1家四处寻找无果,随后来到马某某1母亲谢某某2家寻找,周某某来到谢某某2家后发现没有人在家,随即用地上的石头将谢某某2家防盗门砸坏进入谢某某2家,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谢某某2家卧室棉被点燃,想以此将其妻子谢某某1引出来救火,在发现来参与救火的人员中没有其妻子后逃离了现场,事故造成谢某某2无法在家生活,只有住在附近一危房中,生活困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经他人许可,通过砸门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物品受损清单,谢某某2家危房材料,谢某某2现居住情况,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谢某某2的陈述,证人马某某2、宋某、谢某某3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讯问视频,指认现场视频等证据。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经他人许可,破门进入他人住宅并损坏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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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住宅主人同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居住自由。犯罪对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误入他人住宅,以及有正当理由虽未经住宅主人允许而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非法侵入指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而又没有法律根据,或者虽有法律根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侵入。非法侵入可以是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的形式。国家工作人员依法逮捕、拘留人犯,或者依法搜査进入他人住宅的,以及得到住宅主人同意进入住宅的等,
都是合法进入,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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