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甲。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与其女友李某1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遂前往李某1及其母亲李某2共同居住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某某房屋找李某1,在门口处与李某2及李某1发生口角及抓扯,被告人王某甲要求李某1与其外出单独相处被拒绝,李某2欲关门阻挡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予以阻止,双方发生抓扯,抓扯中被告人王某甲将李某2拉出房门,随即强行进入该房屋,与李某1再次发生抓扯,被告人王某甲在抓扯中实施了打开天然气开关、手持菜刀、掐李某1脖子、用电线捆绑李某1等行为。
后李某2打开房门进入房屋,与被告人王某甲发生抓扯,被告人王某甲对李某2拳打脚踢,后被在场群众阻止,随即被接到李某2报警后到达现场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侦查中,被告人王某甲向李某1、李某2赔礼道歉,通过亲属赔偿了其损失4500元,李某1、李某2均对被告人王某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李某1、李某2的陈述,证人黄某、陈某、于某的证言,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CT检查报告单,道歉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经他人允许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且在进入住宅后对他人实施暴力,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之规定,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通过亲属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住宅主人同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居住自由。犯罪对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误入他人住宅,以及有正当理由虽未经住宅主人允许而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非法侵入指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而又没有法律根据,或者虽有法律根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侵入。非法侵入可以是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的形式。国家工作人员依法逮捕、拘留人犯,或者依法搜査进入他人住宅的,以及得到住宅主人同意进入住宅的等,都是合法进入,不构成犯罪。
以下是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甲。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与其女友李某1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遂前往李某1及其母亲李某2共同居住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某某房屋找李某1,在门口处与李某2及李某1发生口角及抓扯,被告人王某甲要求李某1与其外出单独相处被拒绝,李某2欲关门阻挡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予以阻止,双方发生抓扯,抓扯中被告人王某甲将李某2拉出房门,随即强行进入该房屋,与李某1再次发生抓扯,被告人王某甲在抓扯中实施了打开天然气开关、手持菜刀、掐李某1脖子、用电线捆绑李某1等行为。
后李某2打开房门进入房屋,与被告人王某甲发生抓扯,被告人王某甲对李某2拳打脚踢,后被在场群众阻止,随即被接到李某2报警后到达现场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侦查中,被告人王某甲向李某1、李某2赔礼道歉,通过亲属赔偿了其损失4500元,李某1、李某2均对被告人王某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李某1、李某2的陈述,证人黄某、陈某、于某的证言,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CT检查报告单,道歉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经他人允许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且在进入住宅后对他人实施暴力,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之规定,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通过亲属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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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住宅主人同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居住自由。犯罪对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误入他人住宅,以及有正当理由虽未经住宅主人允许而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非法侵入指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而又没有法律根据,或者虽有法律根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侵入。非法侵入可以是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的形式。国家工作人员依法逮捕、拘留人犯,或者依法搜査进入他人住宅的,以及得到住宅主人同意进入住宅的等,都是合法进入,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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