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018年12月,最高法发布了5件依法严惩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其中涵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网上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林,女,1975年11月15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云阳县盘石镇。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莲,女,1985年5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云阳县。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云检刑诉〔20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林、乔某莲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底至同年11月7日,被告人聂某林、乔某莲在位于云阳县青龙路,二人经营的麻将馆内多次组织他人以“推筒子”的方式聚众赌博,累计100余人次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9000元,聂某林、乔某莲各自分得4500元。
2019年11月7日,聂某林、乔某莲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林、乔某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聂某林、乔某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聂某林、乔某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聂某林、乔某莲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建议分别判处聂某林、乔某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聂某林、乔某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查明,二被告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预交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各自退赃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林、乔某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某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乔某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聂某林、乔某莲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包家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雷
书记员杨宇环
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018年12月,最高法发布了5件依法严惩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其中涵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网上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林,女,1975年11月15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云阳县盘石镇。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莲,女,1985年5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云阳县。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云检刑诉〔20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林、乔某莲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底至同年11月7日,被告人聂某林、乔某莲在位于云阳县青龙路,二人经营的麻将馆内多次组织他人以“推筒子”的方式聚众赌博,累计100余人次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9000元,聂某林、乔某莲各自分得4500元。
2019年11月7日,聂某林、乔某莲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林、乔某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聂某林、乔某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聂某林、乔某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聂某林、乔某莲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建议分别判处聂某林、乔某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聂某林、乔某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查明,二被告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预交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各自退赃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林、乔某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某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乔某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聂某林、乔某莲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包家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雷
书记员杨宇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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