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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某华,女,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
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华在与赵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儿一女的情况下,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于2019年2月24日,在吉林省德惠市××镇与王某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关系居住生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人韩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赵某的陈述,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付某华的辩护人认为对定性无异议,被告人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华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华犯重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付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某华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坦白)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华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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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某华,女,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
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华在与赵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儿一女的情况下,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于2019年2月24日,在吉林省德惠市××镇与王某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关系居住生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人韩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赵某的陈述,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付某华的辩护人认为对定性无异议,被告人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华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华犯重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付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某华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坦白)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华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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