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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钟,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9年2月2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钟和林某1在闽侯县办理结婚登记,并于1966年3月23日生下长女陈某1,二人婚后共育有四个子女。
被告人陈某钟在和林某1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提供虚假单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于1999年3月19日与李某1在顺昌县办理结婚登记,同年9月二人生下一子。
2013年3月李某1到顺昌县公安局控告陈某钟犯重婚罪。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陈某钟在福州市鼓楼区神光寺门口路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林某1、陈某1、陈某2、李某2、李某3的证言,书证闽侯县白沙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婚姻关系证明、闽侯县公安局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顺昌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陈某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对被告人陈某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钟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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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钟,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9年2月2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钟和林某1在闽侯县办理结婚登记,并于1966年3月23日生下长女陈某1,二人婚后共育有四个子女。
被告人陈某钟在和林某1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提供虚假单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于1999年3月19日与李某1在顺昌县办理结婚登记,同年9月二人生下一子。
2013年3月李某1到顺昌县公安局控告陈某钟犯重婚罪。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陈某钟在福州市鼓楼区神光寺门口路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林某1、陈某1、陈某2、李某2、李某3的证言,书证闽侯县白沙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婚姻关系证明、闽侯县公安局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顺昌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陈某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对被告人陈某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钟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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