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县**镇**村**。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五河县公安局浍南派出所民警在对**县**镇**村** “中原石化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证照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成品油。经安徽文德税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朱某某非法销售成品油金额为1780164.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文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五河县公安局浍南派出所民警在对**县**镇**村** “中原石化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证照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成品油。经安徽文德税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朱某某非法销售成品油金额为1780164.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文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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