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
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松江镇某村。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1000元;于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8年9月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18年12月13日6时30分许,在本市朝阳区繁荣路某插间内,因感情纠纷,以脱光衣服、拍摄裸照、没收手机并辱骂殴打、威胁恐吓曝光裸照等方式控制住被害人齐某,至2018年12月13日17时左右,民警将被害人解救。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18年12月13日6时30分许,在本市朝阳区繁荣路某插间内,因感情纠纷,以脱光衣服、拍摄裸照、没收手机并辱骂殴打、威胁恐吓曝光裸照等方式控制住被害人齐某,至2018年12月13日17时左右,民警将被害人解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指认其拍摄被害人裸照图片,实施犯罪行为房间,谅解书,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害人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坦白)、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松江镇某村。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1000元;于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8年9月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18年12月13日6时30分许,在本市朝阳区繁荣路某插间内,因感情纠纷,以脱光衣服、拍摄裸照、没收手机并辱骂殴打、威胁恐吓曝光裸照等方式控制住被害人齐某,至2018年12月13日17时左右,民警将被害人解救。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18年12月13日6时30分许,在本市朝阳区繁荣路某插间内,因感情纠纷,以脱光衣服、拍摄裸照、没收手机并辱骂殴打、威胁恐吓曝光裸照等方式控制住被害人齐某,至2018年12月13日17时左右,民警将被害人解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指认其拍摄被害人裸照图片,实施犯罪行为房间,谅解书,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害人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坦白)、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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