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姚某某,厨师。
2019年2月17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9]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长山、代理检察员车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苏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扬州市广陵区广福花园福欣苑XX幢旁地下车库入口,在左转弯时未能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和正确处置突发情况,撞倒并碾压了步行至此处的被害人肖某某。
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被害人肖某某于案发当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亲属与被害人肖某某的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尤某某甲、尤某某乙、尤某某丙、韩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笔录,提取笔录,监控截图,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行驶证,抓获经过,调解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某的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结合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一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9年2月17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9]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长山、代理检察员车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苏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扬州市广陵区广福花园福欣苑XX幢旁地下车库入口,在左转弯时未能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和正确处置突发情况,撞倒并碾压了步行至此处的被害人肖某某。
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被害人肖某某于案发当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亲属与被害人肖某某的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尤某某甲、尤某某乙、尤某某丙、韩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笔录,提取笔录,监控截图,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行驶证,抓获经过,调解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某的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结合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一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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