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于某某。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天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应朋友吴某某等人之邀,携带自己购买的电瓶、电容、升压器等组装高压电网电缆线来到重庆市涪陵区某地捕猎野猪,后于某某将设备现场安装后,确定被害人陈某某等七人分段守候后通电,让周某某等人放狗将野猪往通电线缆方向赶,因陈某某发现自己负责的线路附近有车辆通过而认为是公安机关发现其违法捕猎,遂通知吴某某让于某某断掉陈某某与于某某之间的连线,于某某先将电断掉后因车辆离开再次通上电源,后陈某某收线时不慎触及架设的高压电缆线被电击倒地,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电击死亡。被告人于某某等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种损失人民币50万元,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于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他今后愿遵纪守法,愿意接受家人和基层干部的监督,诚恳接受社区矫正,请求对其宣告缓刑。
另查明,被告人于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所在社区愿意接收被告人于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及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为证,足以认定: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110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3.被告人于某某的户籍资料;4.被害人陈某某户籍资料;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现场图;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列表;8.尸体辨认笔录及照片;9.DNA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10.DNA鉴定书、DNA检验报告、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11.电话通话清单;12.谅解书;13.证人吴某某、钱某1、周某某、孙某某、钱某2、马某某、许某某、钱某3、钱某4、秦某、周某某、张某、白某某、邹某某、余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14.证人钱某、张某某、何某某出庭作证的证言;1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系过失犯罪,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态度也较好,所在社区愿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可对被告人于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有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以下是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于某某。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天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应朋友吴某某等人之邀,携带自己购买的电瓶、电容、升压器等组装高压电网电缆线来到重庆市涪陵区某地捕猎野猪,后于某某将设备现场安装后,确定被害人陈某某等七人分段守候后通电,让周某某等人放狗将野猪往通电线缆方向赶,因陈某某发现自己负责的线路附近有车辆通过而认为是公安机关发现其违法捕猎,遂通知吴某某让于某某断掉陈某某与于某某之间的连线,于某某先将电断掉后因车辆离开再次通上电源,后陈某某收线时不慎触及架设的高压电缆线被电击倒地,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电击死亡。被告人于某某等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种损失人民币50万元,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于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他今后愿遵纪守法,愿意接受家人和基层干部的监督,诚恳接受社区矫正,请求对其宣告缓刑。
另查明,被告人于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所在社区愿意接收被告人于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及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为证,足以认定: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110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3.被告人于某某的户籍资料;4.被害人陈某某户籍资料;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现场图;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列表;8.尸体辨认笔录及照片;9.DNA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10.DNA鉴定书、DNA检验报告、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11.电话通话清单;12.谅解书;13.证人吴某某、钱某1、周某某、孙某某、钱某2、马某某、许某某、钱某3、钱某4、秦某、周某某、张某、白某某、邹某某、余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14.证人钱某、张某某、何某某出庭作证的证言;1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系过失犯罪,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态度也较好,所在社区愿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可对被告人于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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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有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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