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阎某,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系苏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苏州市虎丘区,现住苏州市虎丘区。
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张家港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0月25日被逮捕,2018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候审。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8〕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某犯行贿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俊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阎某及其辩护人戴春燕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苏州市人民政府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意见,对住房实施限购政策,孙某等11人在苏州市未获得购房资格。
2018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阎某为让上述人员获得购房资格,请托时任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档案管理科科长孙某甲(另案处理),为孙某乙等11人违规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开具虚假的显示正常缴费的个人参保情况证明,给予孙某甲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9709.53元。
后孙某乙等人已凭此证明在苏州市区购得住房。
被告人阎某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甲、朱某、薛某、顾某、沈某、周某甲、杨某、皇某、周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孙某丙的证言、个人档案、任职通知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使用规定、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关于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说明、购房资格审核材料、聊天记录、单位缴费查询列表、用工登记表、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劳动合同书、补缴社保明细、孙某等人在苏州购房的资料、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发案到案经过、被告人阎某的供述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鉴于被告人阎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罚金等情节,可从宽处罚。
被告人阎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关于被告人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阎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积极预缴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张家港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0月25日被逮捕,2018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候审。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8〕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某犯行贿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俊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阎某及其辩护人戴春燕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苏州市人民政府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意见,对住房实施限购政策,孙某等11人在苏州市未获得购房资格。
2018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阎某为让上述人员获得购房资格,请托时任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档案管理科科长孙某甲(另案处理),为孙某乙等11人违规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开具虚假的显示正常缴费的个人参保情况证明,给予孙某甲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9709.53元。
后孙某乙等人已凭此证明在苏州市区购得住房。
被告人阎某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甲、朱某、薛某、顾某、沈某、周某甲、杨某、皇某、周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孙某丙的证言、个人档案、任职通知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使用规定、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关于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说明、购房资格审核材料、聊天记录、单位缴费查询列表、用工登记表、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劳动合同书、补缴社保明细、孙某等人在苏州购房的资料、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发案到案经过、被告人阎某的供述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鉴于被告人阎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罚金等情节,可从宽处罚。
被告人阎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关于被告人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阎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积极预缴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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