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2)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南充某专科医院股东,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行贿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至11月,被告人谢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请顺庆区某某局工作人员曹某(已判刑)违规办理医生执业证及变更、增加执业类别等行政审批。
曹某违反《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谢某违规办理行政审批共计115人次。
谢某从他人处收取高额费用后,按每证1000—2000元不等的标准,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曹某“辛苦费”共计122000元,谢某本人获得不正当利益共计390650元,谢某到案后已向南充市顺庆区监察委员会全额退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谢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清了全部赃款390650元,无违法犯罪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可以宣告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缴款回执、扣押决定书、南顺委编发[215]4号文件、卫计局授权卫计窗口行政审批职责、《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变更截图资料、曹某与谢某的微信交易记录、证人曹某、邓某、张某1、张某2、毛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谢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122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
对被告人谢某应当在五年以下判处刑罚。
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有坦白了,予以从轻处罚;其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退清了全部赃款390650元,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谢某犯罪数额累计达到犯罪标准,累计计算数额的所有行为均为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被告人谢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多,且通过曹某违规审批涉及人员多,影响大,社会危害性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具备适用缓刑的全部条件。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经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
二、对被告人谢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根据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南充某专科医院股东,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行贿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至11月,被告人谢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请顺庆区某某局工作人员曹某(已判刑)违规办理医生执业证及变更、增加执业类别等行政审批。
曹某违反《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谢某违规办理行政审批共计115人次。
谢某从他人处收取高额费用后,按每证1000—2000元不等的标准,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曹某“辛苦费”共计122000元,谢某本人获得不正当利益共计390650元,谢某到案后已向南充市顺庆区监察委员会全额退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谢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清了全部赃款390650元,无违法犯罪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可以宣告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缴款回执、扣押决定书、南顺委编发[215]4号文件、卫计局授权卫计窗口行政审批职责、《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变更截图资料、曹某与谢某的微信交易记录、证人曹某、邓某、张某1、张某2、毛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谢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122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
对被告人谢某应当在五年以下判处刑罚。
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有坦白了,予以从轻处罚;其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退清了全部赃款390650元,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谢某犯罪数额累计达到犯罪标准,累计计算数额的所有行为均为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被告人谢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多,且通过曹某违规审批涉及人员多,影响大,社会危害性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具备适用缓刑的全部条件。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经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
二、对被告人谢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上一篇:刘某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秀山县律师辩护 行贿罪立案标准
- · 王某因行贿罪被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决
- · 刘某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 阎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 被告人吴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