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12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行贿罪,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姚某某在其房屋被动迁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三次给予上海市金山区某镇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副主任孟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000元。
2012年11月7日,被告人姚某某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电话通知后主动至该院接受谈话,并如实交代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的证言,金山区金山卫镇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金山卫镇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的通知》、本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党群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职务证明、中共金山区金山卫镇委员会任免书、孟良的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金山县农村居民批准建房用地的通知、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被告人姚某某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2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行贿罪,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姚某某在其房屋被动迁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三次给予上海市金山区某镇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副主任孟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000元。
2012年11月7日,被告人姚某某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电话通知后主动至该院接受谈话,并如实交代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的证言,金山区金山卫镇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金山卫镇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的通知》、本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党群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职务证明、中共金山区金山卫镇委员会任免书、孟良的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金山县农村居民批准建房用地的通知、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被告人姚某某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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