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配合债务清算,予以从轻处罚。

2019-03-22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政,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公诉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雅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政到庭参加诉讼。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09年至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甘某、曾某等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与其组织的经济互助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3633508元。
 
期间,陈某某参与他人组织的多个经济互助会,以经济互助会为平台,吸收互助会中不特定成员的存款,共计人民币8907156元。
 
二、集资诈骗
 
2014年11月2日,陈某某在明知自己资金运转困难,无继续应会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通过以会养会的方式组织1个经济互助会进行集资,共骗得会款183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民间“经济互助会”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  ,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又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09年至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甘某、曾某等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与其组织的经济互助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3633508元。
 
期间,陈某某参与他人组织的多个经济互助会,以经济互助会为平台,吸收互助会中不特定成员的存款,共计人民币8907156元。
 
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组织经济互助会9个
 
(1)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一个300元(2组)经济互助会,包括会主111会,已运行83会,未得会会脚累计应会支出23182元,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49096元。
 
(2)2011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一个300元(4组)经济互助会,包括会主111会,已运行74会,未得会会脚累计应会支出32716元,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210492元。
 
(3)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一个1000元经济互助会,包括会主83会,已运行64会,未得会会脚累计应会支出29665元,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63635元。
 
(4)2012年10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一个502500元的排会,包括会主11会,已运行5会,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297500元。
 
(5)2012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一个200600元的排会,包括会主11会,已运行了6会,陈为华作为会脚尚有0.5会活会,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44600元。
 
(6)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一个1000元(3组)的经济互助会,包括会主53会,已运行24会,未得会会脚累计应会支出33135,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60915元。
 
(7)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一个10000元(2组)的经济互助会,包括会主27会,已运行22会,未得会会脚累计应会支出230000元,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150000元。
 
(8)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一个10000元(2组)的经济互助会,包括会主37会,已运行14会,陈某某作为会脚尚有1会活会,未得会会脚累计应会支出122260元,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689720元。
 
(9)2014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一个10000元(3组)的经济互助会,包括会主41会,已运行12会,未得会会脚累计应会支出160950元,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667550元。
 
2、被告人陈某某参加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89个
 
(1)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杜某1组织的金额为300元,起会时间是2013年12月2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6067元。
 
(2)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王某1组织的金额为200元(5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1月1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2会,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14065元。
 
(3)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王某1组织的金额为300元,起会时间是2011年12月1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5042元。
 
(4)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王某1组织的金额为500元(3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9月2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5000元。
 
(5)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叶某3组织的金额为300元,起会时间是2012年3月1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4970元。
 
(6)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5组织的金额为300元,起会时间是2011年3月2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8954元。
 
(7)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5组织的金额为300元,起会时间是2009年9月1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8847元。
 
(8)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叶某4组织的金额为300元,起会时间是2010年11月1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03783元。
 
(9)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甘某组织的金额为1000元(AB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5月1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7800元。
 
(10)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甘某组织的金额为300元(3组),起会时间是2013年11月18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2040元。
 
(11)被告人陈某某参加许某1组织的金额为300元,起会时间是2011年12月17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8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35665元。
 
(12)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曾某组织的金额为500元(AB组),起会时间是2013年11月2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14540元。
 
(13)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曾某组织的金额为300元(5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11月16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6500元。
 
(14)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颜某3组织的金额为300元,起会时间是2012年9月11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6382元。
 
(15)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颜某4组织的金额为300元(3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3月7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46826元。
 
(16)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池某1组织的金额为300元(3组),起会时间是2013年7月1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01630元。
 
(17)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池某1组织的金额为300元(5组),起会时间是2013年11月1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20275元。
 
(18)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6组织的金额为300元,起会时间是2014年5月1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9973元。
 
(19)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6组织的金额为200元,起会时间是2012年10月2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9750元。
 
(20)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6组织的金额为300元,起会时间是2014年8月26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5250元。
 
(21)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7组织的金额为100元,起会时间是2011年6月1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10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7519元。
 
(22)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7组织的金额为200元,起会时间是2012年3月2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6616元。
 
(23)被告人陈某某参加许某2组织的金额为300元(5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9月2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63125元。
 
(24)被告人陈某某参加许某2组织的金额为300元(3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4月1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82400元。
 
(25)被告人陈某某参加许某2组织的金额为300元(AB组),起会时间是2013年11月1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6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45950元。
 
(26)被告人陈某某参加许某2组织的金额为300元,起会时间是2011年9月1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6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01564元。
 
(27)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熊某组织的金额为500元(3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11月1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1355元。
 
(28)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钱某组织的金额为1000元(2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1月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20100元。
 
(29)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钱某组织的金额为1000元(3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7月1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82760。
 
(30)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郑某组织的金额为300元(AB组),起会时间是2012年6月1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63710.
 
(31)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王某2组织的金额为200(10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8月18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2400元。
 
(32)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王某2组织的金额为500元,起会时间是2013年10月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2210元。
 
(33)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叶某5组织的金额为300元(5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5月2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02475元。
 
(34)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叶某5组织的金额为200元(5组),起会时间是2013年11月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01475元。
 
(35)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8组织的金额为1000元(AB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7月2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2400元。
 
(36)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9组织的金额为1000元(3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5月1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04090元。
 
(37)被告人陈某某参加蔡某1组织的金额为1000元,起会时间是2013年1月1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8560元。
 
(38)被告人陈某某参加蔡某1组织的金额为1000元(3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5月1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97480元。
 
(39)被告人陈某某参加蔡某1组织的金额为1000元(3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8月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55760元。
 
(40)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林某3组织的金额为200元,起会时间是2011年2月2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3292元。
 
(41)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林某3组织的金额为300元(2组),起会时间是2013年1月1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45384元。
 
(42)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林某3组织的金额为200元(5组),起会时间是2013年10月2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0250元。
 
(43)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高某组织的金额为200元(AB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5月1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3596元。
 
(44)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高某组织的金额为300元(3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10月2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9236元。
 
(45)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王某3组织的金额为500元(3组),起会时间是2012年6月23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8000元。
 
(46)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王某3组织的金额为300元(2组),起会时间是2010年10月26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28808元。
 
(47)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林某4组织的金额为300元,起会时间是2010年7月1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2604元。
 
(48)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施某2组织的金额为300元,起会时间是2013年5月1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8780元。
 
(49)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施某2组织的金额为300元(AB组),起会时间是10月2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3912元。
 
(50)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施某2组织的金额为1000元(3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6月8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2650元。
 
(51)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施某2组织的金额为1000元(3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10月3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8440元。
 
(52)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林某5组织的金额为1000元,起会时间是2013年1月22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0830元。
 
(53)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刘某组织的金额为300元(AB组),起会时间是2013年6月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66870元。
 
(54)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庄某3组织的金额为300元(3组),起会时间是2012年8月3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70460元。
 
(55)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倪某2组织的金额为500元(5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4月23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45300元。
 
(56)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庄某4组织的金额为300元(5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7月27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16575元。
 
(57)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庄某4组织的金额为300元(AB组),起会时间是2013年7月3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22685元。
 
(58)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庄某4组织的金额为300元,起会时间是2013年3月2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8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27355元。
 
(59)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庄某4组织的金额为200元,起会时间是2012年6月2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8790元。
 
(60)被告人陈某某参加许某3组织的金额为200元,起会时间是2011年8月1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1680元。
 
(61)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郭某4组织的金额为300元,起会时间是2012年5月1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8300元。
 
(62)被告人陈某某参加许岁香组织的金额为1000元(3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9月2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4550元。
 
(63)被告人陈某某参加许岁香组织的金额为300元(2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2月16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3576元。
 
(64)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10组织的金额为300元(2组),起会时间是2013年6月2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21958元。
 
(65)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10组织的金额为300元,起会时间是2012年9月1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6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7155元。
 
(66)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10组织的金额为200元,起会时间是2011年6月2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5122元。
 
(67)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10组织的金额为100元(2组),起会时间是2012年9月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4252元。
 
(68)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11组织的金额为300元,起会时间是2011年8月2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7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01810元。
 
(69)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11组织的金额为300元(AB组),起会时间是2012年8月28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5740元。
 
(70)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庄某5组织的金额为300元(5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8月1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48650元。
 
(71)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12组织的金额为300元(ABC组),起会时间是2013年8月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5940元。
 
(72)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12组织的300元(2组),起会时间是2012年5月11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4060元。
 
(73)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孙某组织的金额为300元(2组),起会时间是2013年6月1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4140元。
 
(74)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孙某组织的金额为300元(2组),起会时间是2013年8月1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2460元。
 
(75)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朱某组织的金额为500元,起会时间是2013年10月1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5670元。
 
(76)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朱某组织的金额为300元(5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11月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7000元。
 
(77)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朱某组织的金额为300元,起会时间是2012年6月2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6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0540元。
 
(78)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张某8组织的金额为300元(ABC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7月2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6055元。
 
(79)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张某9组织的金额为300元(AB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7月2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8740元。
 
(80)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张某9组织的金额为300元(3组),起会时间是2014年10月2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3500元。
 
(81)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邱某组织的金额为500元,起会时间是2013年1月2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7210元。
 
(82)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张某1组织的金额为500元(AB组),起会时间是2012年8月2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6420元。
 
(83)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郭某5组织的金额为300元(AB组),起会时间是2013年11月16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55300元。
 
(84)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郭某5组织的金额为300元,起会时间是2012年12月1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7819元。
 
(85)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张某10组织的金额为500元,起会时间是2014年4月20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7570元。
 
(86)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张某10组织的金额为300元,起会时间是2012年5月8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8369元。
 
(87)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张某10组织的金额为500元,起会时间是2012年11月25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0378元。
 
(88)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池某2组织的金额为300元(2组),起会时间是2012年4月13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89820元。
 
(89)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池某2组织的金额为300元(3组),起会时间是2013年3月13日的经济互助会,并从中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6127元。
 
二、集资诈骗
 
2014年11月2日,陈某某在明知自己资金运转困难,无继续应会能力的情况下,仍组织了10000元2组经济互助会,包括会主共61会,已运行4会,陈某某作为会脚尚有1会活会,共骗得会款183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造成众多被害人损失经区处置办清算确认的净债务金额为人民币14941285元,净债权金额为8311187.95元,其所有的位于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育才花苑D区D1幢304室(抵押贷款90万)、中央公馆6幢1601室的房产(抵押贷款210万)交由处置办待处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会单证明其于2009年至2014年期间组织9个“经济互助会”的情况,包括每个“经济互助会”的起止时间,呈会名,会数,实际运行会数,尚未得会款会脚累计应出的会款金额,在自己组织的会中作会脚参与的会数及得会情况,同时也证明其在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中参与会数,已得会款会数和得款金额,以及从2014年11月2日开始明知资金运转困难无应会能力情况下仍继续组织了1个1万元2组“经济互助会”,实际运行4会即停止并从中赚取会款的情况。
 
2、被害人张某1、陈某1、郭某1、郭某2、林某1、颜某1、颜某2、郭某3、叶某1、施某1、陈某2、南某、陈某3、张某2、倪某1、陈某4、余某、洪某、叶某2、汪某1、汪某2、汪某3、彭某、张某3、张某4、张某5、林某2、徐某、张某6、庄某1、张某7、庄某2、杜某1、叶某3、陈某5、叶某4、甘某、许某1、王某1、曾某、颜某3、颜某4、池某1、陈某6、陈某7、许某2、熊某、钱某、郑某、王某2、叶某5、陈某8、陈某9、蔡某1、林某3、高某、王某3、林某4、施某2、林某5、刘某、庄某3、倪某2、庄某4、许某3、郭某4、许某4、陈某10、陈某11、庄某5、陈某12、孙某、朱某、张某8、张某9、邱某、郭某5、张某10、池某2、何某、林某6、陈某13、蔡某2、林某7、林某8、林某9、陈某14、郭某6、李某1、李某2、吕某、吴某、王某4、柯某的陈述证明了证明上述被害人有参与被告人陈某某组织的“经济互助会”中的一个或多个,及在每个会中参与的会数,每个会实际运行的会数,与被告人的供述、会单能相互印证;同时也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并标得会款的会数和得会款金额的情况。
 
3、情况说明证明系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张某1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其参与被告人陈某某所组织的2014年11月2日的1万元2组互助会的情况予以说明。
 
4、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银行交易具体情况。
 
5、调取证据清单、清算公告、债权债务清算确认书、清算单、区处置办出具的陈某某债权债务情况汇总表、债权债务确认证明,证明上述每个“经济互助会”的会主姓名,呈会名,会的起止时间,运行会数,会员姓名及参与会数,未得会款会员累计应出会款的金额,被告人在他人为会主的会中得会款的金额等,还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经清算确认的净债务为14941285元,净债权为8311187.95元。
 
6、涉案房产汇总公示、车产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所有的位于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育才花苑D区D1幢304室(抵押贷款90万)、中央公馆6幢1601室的房产(抵押贷款210万)交处置办待处置,以及登记为李峰山(其丈夫)牌号为浙C××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于2015年2月已变更权属的情况。
 
7、归案说明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
 
8、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民间“经济互助会”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253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集资款共计1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配合债务清算,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严肃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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