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乔某,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7年1月2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栾检公诉刑诉(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挺、旺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秋天开始,被告人乔某在鼎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汇聚种植专业合作社任代办员,以高息为诱饵为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截止案发,乔某为鼎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1645935元;为汇聚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180100元,为两家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826035元。
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乔某的刑事责任。
案发以后,乔某个人垫付694260元退还储户。
经审理查明,2013年秋天开始,被告人乔某在鼎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汇聚种植专业合作社任代办员,以高息为诱饵为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截止案发,乔某为鼎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1645935元;为汇聚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180100元,为两家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826035元。
案发以后,乔某个人垫付694260元退还储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乔某于2016年3月15日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经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合作社营业执照、合作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参与投资人情况登记表及合作社收据、退还储户存款票据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乔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乔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20000元。
(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7年1月2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栾检公诉刑诉(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挺、旺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秋天开始,被告人乔某在鼎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汇聚种植专业合作社任代办员,以高息为诱饵为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截止案发,乔某为鼎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1645935元;为汇聚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180100元,为两家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826035元。
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乔某的刑事责任。
案发以后,乔某个人垫付694260元退还储户。
经审理查明,2013年秋天开始,被告人乔某在鼎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汇聚种植专业合作社任代办员,以高息为诱饵为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截止案发,乔某为鼎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1645935元;为汇聚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180100元,为两家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826035元。
案发以后,乔某个人垫付694260元退还储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乔某于2016年3月15日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经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合作社营业执照、合作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参与投资人情况登记表及合作社收据、退还储户存款票据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乔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乔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20000元。
(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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