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汤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6)虹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被告人汤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汤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依法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6)虹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被告人汤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汤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依法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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