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外号“全疤子”,男,生于1947年6月3日,身份证号码433024194706031450,湖南省溆浦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溆浦县观音阁镇白竹溪村6组;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09年3月21日被关押,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刑诉[200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强奸罪,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谌建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美清、曾美竹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贺蕾担任记录。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小叶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4月的一天上午10时,被告人周某某路过本村村民文祖道家,看见其智残的女儿文某某一个人坐在堂屋的简易床上,遂窜入其家并用糖果引诱,将文某某推倒在床上进行强奸。
2009年3月10日晚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再次窜入文某某的卧室企图强奸文某某时,被其父文祖道发现。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人文祖道、周采相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该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奸淫明知患有智残的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路过本村村民文祖道家,看见其智残的女儿文某某独自坐在堂屋的简易床上,遂进入其家先用糖果引诱文某某,尔后将文某某推倒在床上进行强奸。
2009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又窜入文某某的卧室企图再次实施强奸时,被其父文祖道发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周采相的证言,证明2008年3月份的样子他路过文祖道屋边时看到周某某在文祖道茶堂屋床上对文某某实施了奸淫。
2、证人文祖道的证言,证明周某某多次到他家企图对文某某实施强奸,2009年3月18日晚周某某又来到文某某房里,他听到后将周某某赶跑。
证人文和香、沈和青的证言印证了上述事实。
3、证人周治平的证言,证明周某某对他讲2009年3月18日晚到文祖道家欲强奸文某某时,被文祖道发现并用刀将其赶跑的事实。
4、鉴定结论,证明被害人文某某精神发育迟滞(中-重度),无性自我保护能力。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有关情况,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辨认无异议。
6、被告人周某某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
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刑诉[200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强奸罪,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谌建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美清、曾美竹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贺蕾担任记录。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小叶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4月的一天上午10时,被告人周某某路过本村村民文祖道家,看见其智残的女儿文某某一个人坐在堂屋的简易床上,遂窜入其家并用糖果引诱,将文某某推倒在床上进行强奸。
2009年3月10日晚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再次窜入文某某的卧室企图强奸文某某时,被其父文祖道发现。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人文祖道、周采相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该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奸淫明知患有智残的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路过本村村民文祖道家,看见其智残的女儿文某某独自坐在堂屋的简易床上,遂进入其家先用糖果引诱文某某,尔后将文某某推倒在床上进行强奸。
2009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又窜入文某某的卧室企图再次实施强奸时,被其父文祖道发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周采相的证言,证明2008年3月份的样子他路过文祖道屋边时看到周某某在文祖道茶堂屋床上对文某某实施了奸淫。
2、证人文祖道的证言,证明周某某多次到他家企图对文某某实施强奸,2009年3月18日晚周某某又来到文某某房里,他听到后将周某某赶跑。
证人文和香、沈和青的证言印证了上述事实。
3、证人周治平的证言,证明周某某对他讲2009年3月18日晚到文祖道家欲强奸文某某时,被文祖道发现并用刀将其赶跑的事实。
4、鉴定结论,证明被害人文某某精神发育迟滞(中-重度),无性自我保护能力。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有关情况,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辨认无异议。
6、被告人周某某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
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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