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某,男,48岁,汉族;住永兴县马田煤矿高泉塘居委会A组。
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兴县看守所。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刑诉(20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强奸罪,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晓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利桃和人民陪审员吴志明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李建凤担任记录,于2011年2月24日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薇、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时年13岁左右)的外婆家喝完酒后,以给钱买东西的手段将被害人刘某引诱至刘某外婆家房屋旁的厕所里,在厕所内,被告人罗某某强行将被害人刘某奸淫。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邝××、刘××的证言、门诊病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罗某某及被害人刘某的户籍证明和被告人罗某某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兴县看守所。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刑诉(20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强奸罪,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晓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利桃和人民陪审员吴志明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李建凤担任记录,于2011年2月24日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薇、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时年13岁左右)的外婆家喝完酒后,以给钱买东西的手段将被害人刘某引诱至刘某外婆家房屋旁的厕所里,在厕所内,被告人罗某某强行将被害人刘某奸淫。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邝××、刘××的证言、门诊病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罗某某及被害人刘某的户籍证明和被告人罗某某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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