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穗南检公刑诉[2018]623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性病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且未治愈的情况下,仍在其租住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乐城街13号101房内卖淫,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避孕套四十八个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穗南检公刑诉[2018]623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性病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且未治愈的情况下,仍在其租住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乐城街13号101房内卖淫,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避孕套四十八个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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