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某,女,1996年1月17日生,汉族,昭通市巧家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昭通市巧家县。
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2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昆明市东川区小市街市街楼旅社204房间内卖淫被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内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明、病例报告卡采集单;鉴定委托书、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昆公司鉴〔2017〕5178号DNA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陈某、许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还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2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昆明市东川区小市街市街楼旅社204房间内卖淫被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内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明、病例报告卡采集单;鉴定委托书、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昆公司鉴〔2017〕5178号DNA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陈某、许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还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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