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
控辩意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7〕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无稳定收入来源,在本市以拉客招嫖、卖淫为生,曾经因拉客招嫖被罗湖公安分局处以行政处罚。
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某因拉客招嫖被罗湖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但因其患有梅毒,罗湖区拘留所不予收押。
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患有传染性的梅毒,不积极治疗,而是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2017年5月18日21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罗湖区大望村桂花路有女子向路人拉客招嫖,民警在附近伏击,发现被告人李某在上述地址拉客招嫖,并以130元的价格与违法人员李某芽在被告人李某的住处发生了性关系。
随后,两人被民警抓获并带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经深圳市人民医院诊断,被告人李某患有梅毒,系传染性疾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被告人李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审理认定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其有坦白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控辩意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7〕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无稳定收入来源,在本市以拉客招嫖、卖淫为生,曾经因拉客招嫖被罗湖公安分局处以行政处罚。
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某因拉客招嫖被罗湖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但因其患有梅毒,罗湖区拘留所不予收押。
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患有传染性的梅毒,不积极治疗,而是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2017年5月18日21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罗湖区大望村桂花路有女子向路人拉客招嫖,民警在附近伏击,发现被告人李某在上述地址拉客招嫖,并以130元的价格与违法人员李某芽在被告人李某的住处发生了性关系。
随后,两人被民警抓获并带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经深圳市人民医院诊断,被告人李某患有梅毒,系传染性疾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被告人李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审理认定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其有坦白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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