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孟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8-12-0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孟某某,男。
 
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月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5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同月16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由监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6年4月30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羁押,同年5月4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监检公诉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鄂荆刑一指字第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本案。
 
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正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22日,刘某甲(已判刑)承租位于荆州市某某路的春江花月国际大酒店一楼休闲中心,随即招聘被告人孟某某等人成立”春江花月国际大酒店康乐部”(以下简称”康乐部”),并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
 
孟某某在”康乐部”担任收银员,主要从事收取嫖资及与卖淫人员就嫖资进行结算等活动。
 
孟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直至康乐部被公安机关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四款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的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4年5月22日,刘某甲(已判刑)承租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某某路49号的春江花月国际大酒店一楼休闲中心,招聘人员成立了”春江花月国际大酒店康乐部”(以下简称康乐部),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
 
康乐部成立后,聘任被告人孟某某担任收银员,负责收取嫖资及与卖淫女进行嫖资结算等活动,至2014年12月26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监利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发案经过》、《到案经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刑一指字第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经营承包合同》、《员工入职申请表》、《春江花月国际大酒店康乐部考勤表》、《春江花月国际大酒店康乐部员工工资表》、《工作手册》、《技师处罚条例》、《公关技巧》、《技师消费小票》、《收费记录单》等书证;证人陈某某、屈某某、詹某等人的证言;同伙刘某甲、彭某、陆某甲、陆某乙、段某某、王某某、纪某某、吴某某、张某的供述;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监利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书和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0刑终100号刑事裁定书对上述相关事实亦予确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章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决定
· 被告人官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被告人翁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被告人周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 被告人张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