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绰号“晓利”,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太平路38-1号。
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1年8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莫春松,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于当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自2011年4月至8月,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豪苑宅区伙同符建新(另案处理)等人,以政府征收了他们的土地,给豪苑装修的搬运业务必须由他们来做为由,用阻工、威胁手段先后五次强迫业主将搬运业务交给他们做。
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6月底,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强迫业主周民接受搬运20块装饰板服务;
2、2011年7月底,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强迫业主夏志凌接受搬运200块装饰板服务;
3、2011年5月中旬,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强迫业主姚建胜接受搬运200块装饰板服务;
4、2011年6月初,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强迫业主张跃荣接受搬运200块装饰板服务;
5、2011年6月中旬,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强迫业主袁大治接受搬运60包水泥服务。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1年8月19日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民、夏志凌、姚建明、张跃荣、袁大治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威胁、阻工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搬运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某某犯强迫交易罪的指控成立,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被告人徐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12月18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1年8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莫春松,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于当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自2011年4月至8月,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豪苑宅区伙同符建新(另案处理)等人,以政府征收了他们的土地,给豪苑装修的搬运业务必须由他们来做为由,用阻工、威胁手段先后五次强迫业主将搬运业务交给他们做。
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6月底,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强迫业主周民接受搬运20块装饰板服务;
2、2011年7月底,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强迫业主夏志凌接受搬运200块装饰板服务;
3、2011年5月中旬,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强迫业主姚建胜接受搬运200块装饰板服务;
4、2011年6月初,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强迫业主张跃荣接受搬运200块装饰板服务;
5、2011年6月中旬,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强迫业主袁大治接受搬运60包水泥服务。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1年8月19日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民、夏志凌、姚建明、张跃荣、袁大治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威胁、阻工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搬运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某某犯强迫交易罪的指控成立,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被告人徐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12月18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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