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8-11-28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籍贯:河北省雄县,住雄县,农民。
 
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颖、方贺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为了购买雄县大营镇“某某网吧”,在该网吧负责人明确告知不转让后,杜某某到该网吧内驱赶正在上网的人,威胁网吧负责人,网吧不卖给我,你们也别开,并用刀将网吧负责人贾某某脖子划伤,最后迫于无奈将网吧转给杜某某。
 
经鉴定,贾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提交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杜某某具有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法定刑期内从轻处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欲购买由贾某某、陶某、于某、王某共同经营的位于雄县大营镇“某某网吧”,被拒绝后,杜某某到该网吧内驱赶正在上网的人员,威胁网吧负责人,并用刀将贾某某脖子划伤,最后迫于无奈将该网吧转让给杜某某。
 
经鉴定,贾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受害人贾某某、陶某、于某、王某对被告人杜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贾某某陈述证实,和几个人在大营镇共同经营一家网吧,网吧生意一直不错,挺赚钱的。
 
2014年5月16日晚上10点多,杜某某来到网吧,将网吧的监控关掉,将上网的人赶出去,并把网吧一扇玻璃门踹坏,之后他和网吧的另一合伙人王某到雄县世纪城对面好滋味饭店谈网吧的事,杜某某说网吧必须卖给他,不买谁也别开,并用刀将贾某某脖子划伤。
 
过了一天,杜某某又来到网吧,把上网的人赶出去,用自己带来的链子锁将网吧门锁上。
 
后经几个合伙人商量,如不卖给他我们也开不了了,过了几天和杜某某签了一份协议,将网吧以三十万元转给他,协议后次日杜某某开始经营了。
 
我们这家网吧总价值在四十万左右,杜某某要求二十五万元转给他,我们不同意。
 
2、王某证言证实,来报案。
 
5月16日晚10点,杜某某来正在营业的“某某网吧”将网吧的监控关掉,把正在上网的人赶出去,他与网吧老板之一贾某某说要收购我们的网吧,把网吧的玻璃门踹碎,之后杜某某约其到好滋味饭店说事,在饭店杜某某和其说网吧必须卖给他,不然谁也别开,后来贾某某来找其来要钥匙,杜某某和他说网吧必须卖给他,贾某某没有同意,他俩到饭店外边杜某某用刀子划伤了贾某某的脖子,过了一天,杜某某又来到网吧,把上网的人赶走,用他自己带来的链子锁将网吧的门锁上不让我们营业,后来我们没有办法就将网吧以三十万元转给他,网吧价值四十万。
 
3、陶某证言证实,自己和于某、王某、贾某某在大营镇开一家“某某网吧”,主要是贾某某在网吧经营管理。
 
有一天贾某某和我们几个股东说有一个叫杜某某的要买我们的网吧,还和贾某某发生矛盾用刀划上了贾某某的脖子,我们怕杜某某还来闹事,就同意将网吧卖给了他。
 
4、于某证言证实,一天其正在北京晚上12点多了,杜某某打电话要买我们的网吧,当时感到很奇怪,告诉他不买,杜某某坚持要买,电话里骂街,过了一会,网吧另一个股东贾某某打电话说杜某某用刀把他的脖子划伤了,从北京回来,我们四个股东商量,觉得不买给他他还会来捣乱,以后也不好挣钱,网吧总投入四十万元左右,三十万元卖给了他。
 
5、梁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16日13点左右,在某某网吧门前见有很多人,听说是杜某某要盘下贾某某的某某网吧和贾某某打架,把网吧的门踹坏了,第二天在网吧上网听说头天晚上,杜某某用刀把小贾的脖子划伤了。
 
6、徐某证言证实,一天晚上10点多,正在网吧上网,杜某某来到网吧一拍桌子说,全部都下机都滚,杜某某和王某吵架说要盘网吧,王某说那几个老板都在县里,杜某某要去县里,并把网吧的玻璃门踹坏,王某就同意和他去县城,杜某某拉上我和金星上了车一起去县城,在好滋味饭店杜某某和王某说盘网吧的事。
 
7、周某证言证实,杜某某和其借款三十万元买网吧的事实。
 
8、辨认笔录证实,经贾某某辨认,指认杜某某就是强行购买其网吧的人。
 
9、网吧转让协议书证实,于某、陶某、王某、贾某某将位于大营镇大营村的某某网吧以30万元转让给杜某某的事实。
 
10、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贾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11、杜某某供述供认,其某某网吧的转让事实,并供认其持刀将贾某某划伤的事实。
 
12、谅解书证实,网吧股东贾某某、陶某、王某、于某对被告人杜某某表示谅解的事实。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杜某某1988年3月16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他人正在经营的网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杜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得到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致一人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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